大股东占款被告上法院 莲花味精反称法院错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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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7:42 深圳商报 | |||||||||
新闻 据昨日的《上海证券报》报道,持有34200股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的大庆股民李凯于今年5月下旬,以莲花集团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并构成对其本人及全体流通股股东的侵权行为为由,将莲花集团及莲花味精一同告到了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主要诉讼请求为:判令莲花集团就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及莲花味精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公开道歉;判令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8日开庭审理了此案。但被告莲花集团和莲花味精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 说法 今日,莲花味精发布“澄清公告”。公告认为,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此案是完全错误的。因此,公司决定拒绝出庭应诉。 公告称,公司拒绝出庭应诉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系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由于此类民事侵权案件的广泛性、敏感性、复杂性、不确定性、新颖性,以及目前可资具体操作的程序和实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最高法院仅决定暂时只有条件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本案不属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案,依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精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二是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属于股东派生诉讼性质,目前并无法律依据。加之答辩人在原告起诉之前,早就正在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大股东资金占用事宜,原告提起诉讼亦无法理依据,因为股东只有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力时才有资格提起派生诉讼。三是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涉及金额11亿之巨,依照级别管辖的规定,此案应由最高法院或省高级法院管辖。四是原告要求答辩人发出收购要约并终止上市,实属滥用诉权。 莲花味精还在公告中“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申辩与澄清。莲花味精认为,股权投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原告李凯购莲花味精股票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买入价收购原告及全体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之说是不合股权投资的本质。莲花味精还称,关于上市公司资金占用的解决问题,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下达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三年之内解决,原告要求在三个月内解决资金占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影响 资料显示,李凯状告莲花味精及莲花集团一案,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例被法院受理且开庭审理的小股东诉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的侵权纠纷案。著名证券维权律师、上海闻达律师所宋一欣认为,此案对证券市场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如果很多小股东都行动起来,对于大股东占款现象无疑将起到重要的遏制作用。(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