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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断案不受客观因素影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 07: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北京消息 针对莲花味精(资讯 行情 论坛)及大股东在答辩状中的有关言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的独立裁判权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案件时,不受外来干扰和客观因素的影响。

  本报昨天的《莲花小股东告大股东占款》披露了两被告关于占有上市公司资金是普遍现象,法院受理可能引起证券市场波动,不利于市场稳定的一段表述。最高法院的这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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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不能认为一种违法现象具有普遍性,就改变其"违法"的性质,更不能认为法院会因为顾及所谓的"市场波动"、"基本稳定"等虚化的因素,放弃受理案件,放弃对违法的追究和对侵害的保护。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法院受理案件是没有选择权的。

  这位人士表示,从趋势上看,法院无条件地受理证券市场的所有案件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在目前,由于证券市场尚在规范之中,法院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新型案例正在研究之中,并且正在培训审判力量,更重要的是,由于法律的健全还有待时日,因此,法院受理案件时设置了一些"前置程序"。

  他说,从法学理论来审视这起案例,确实存在一些可推敲的地方。比如,上市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犯,它可以提起诉讼。但如果股东要提起诉讼,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否则,股东代替公司行使诉权,就会产生一般所说的派生诉讼,而这一点目前确实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这位人士说,正在修改的公司法极有可能对派生诉讼作出规定。一旦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大功告成,小股东通过诉讼获得法律救济,并最终获得损害赔偿的道路,将彻底打通。

  另外,记者昨天还采访了经济学家刘纪鹏。他表示,莲花味精的大股东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等论调,是强词夺理,属于混帐逻辑。

  刘纪鹏称,证券市场是一个追求效率的市场,连维持起码的公平都没有,还怎样谈发展。莲花味精大股东为自己行为辩护,认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中国证券市场特有的普遍现象,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深刻反思,不仅要从政策上加以纠正,还应该让市场的参与者都能从思想上彻底改变。他认为,大股东如果没有能力偿还所占有的上市公司资金,可以缩小自己所持有的股份,用股权卖出后所获取的资金偿还。或者,把不负责的大股东从大股东的位置上拉下来,经过重组,让别的有能力的投资者进入。

  上海证券报 记者 薛莉 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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