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体制下的金融业务交叉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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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 17:29 中评网 | |||||||||
著名经济学家巴曙松、王国刚各抒己见,畅谈---分业体制下的金融业务交叉创新 2003-04-04 05:19 今年以来,在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等业务领域,以金融业务交叉为基调的金融创新活动十分活跃。从证券行业的角度看,证券业的发展日益依赖于银行、保险乃至信托的参与
金融业务交叉创新为何活跃 记者:为什么当前在证券、银行、保险、信托的一些业务交叉领域,金融创新活动十分活跃呢? 巴曙松:这确实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从个人研究的角度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推动力量: 首先是客户需求的迅速变化。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当然应当以客户的需求为导向,而客户的金融知识更为丰富,对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金融领域的技术进步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量。金融领域是最适合采用网络等信息技术的行业,技术创新十分活跃,这也是推动金融交叉创新的重要力量。例如,银行卡的使用日益广泛,风险控制技术和资金清算等业务的运作更为高效,就为"银证通"等新业务提供了可能。 第三是金融开放带来的改革压力。中国入世之后,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加快,许多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使得中国国内分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四是金融产品的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使得原来相对较为清晰的业务领域的划分变得模糊起来,这自然会在多个领域形成业务交叉。 第五,对于中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间接型融资结构来说,直接融资的发展能够促进融资结构的调整。但是,许多新兴的业务活动需要原来占据优势地位的银行的合作。 当然,从总体上说,这种趋势是市场竞争推动的结果。传统的分业经营体制基本上可以说是以机构为本位的,金融功能被配置到不同的行业或机构来执行。在这种体制下,某一类别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某类金融产品或服务,并相应执行所有组合成该产品的金融功能。比如,银行机构提供信贷、风险管理和支付清算等功能。这种分工模式往往使金融机构承担过多不具备成本优势的功能。而在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不同金融环境下的比较优势差异正是推动原有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不同环节和功能重新分解和组合、进而由不同的机构来分担其功能的动力所在。同时,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比较成本优势可能会使经济发生变化,这可能导致逐步丧失竞争优势的载体从原有业务领域向更具竞争优势的业务领域转移,从而导致金融体系的格局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即使在分业体制下,证券、保险、银行和信托等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依然存在合作的空间和动力,从而在客观上表现为交叉领域的业务创新。 王国刚:我认为,当前金融机构的这种交叉业务创新,可以说是金融活动的本性使然。金融可以作一些大的划分。从金融中资金的性质讲,大致上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债权债务类资金,一类是股权类资金,一类是信托类资金。债权债务类资金,如银行表内业务,对银行来讲,存款是债务,但对存户来说是债权。当资金放贷出去,对银行说是债权,对接受资金的机构而言是债务。再如,债券,对于发行国债的中央银行而言是债务,对于购买国债的机构和个人而言是债权。股权类资金,包括股票或者是认股权证。信托类资金,是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用信托方式委托给别人理财,这时的资金就是信托类资金。它既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又不是股权关系。 按照过去通常的划分,人们把期限在一年内的票据称为货币市场,一年以上的称为资本市场。但实际运作过程中,一年期以上的可以通过市场的交易变成短期的。如10年期的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债券的频繁买卖而成为短期投资。因此,通过市场行为,使得证券品种的差异逐渐被淡化。这就是现在为什么有人讲资本市场包括了货币市场。 如何看待中国的分业经营 记者:当前不少讨论强调国际金融市场上分业体制和混业体制的演变,并以此来讨论中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演变,你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王国刚:我个人认为,当前中国的所谓金融分类是中国特色,很多中国人拿分业的概念理解外国的事,我认为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将原有的计划经济的一套东西运用在金融领域,导致我国金融业的分业是计划经济的分业。是按照机构进行划分的。如中国将金融分类为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其中,银行归属从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全部归属证监会管理,保险公司归属保监会管理。而金融产品之间本身有互相替代、互相补充的直接的联系,现在被人为地分割了。 由于我们采取管理机构的办法来划分,因此中国的分业实际上是机构的分业,分的是机构监管和机构经营,这样就造成金融的完整功能被切碎了。而在金融的发展过程中,金融产品之间的替代、补充和发展的有效作用无法发挥出来。 我们常用自己的分业观点来讲外国的事情。如美国在1933年之前,所有的金融业务都是商业银行在运作。后来出现了所谓的分业,是由于1929年到1932年这段时间发生了经济危机,出现股市下跌、银行倒闭等现象,使得一些人认为,商业银行拿信贷资金到股市操作,容易形成泡沫,而股市泡沫的破灭直接连带了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倒闭。根据这样的判断,于是将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卡掉了。目前,美国的商业银行不能承销和自营股票,不能承销公司债券,但仍然可以代理买卖股票。 在国外,你很难看到由证券公司自己开办证券营业部,因为这些事情都是由商业银行代理的。后来,一些投资银行办理的业务,是专门为大客户服务的,包括代客理财等,并不像我们的证券公司自己直接开办营业部经营。实际上,1993年之前,中国的商业银行也都在做所有的业务,1993年清理整顿之后才将相关业务分离出来。 我们有些人用现在的分业去理解国外的做法,理解别人那一套金融机构的运作,就容易出现偏差。 巴曙松:对于国际经验,我们可以有不同的解读方式和角度。"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创新也是一个重要的角度,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趋势性的结论。 1999年,美国废止了实施66年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案》,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动向。事实上,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全球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在金融创新中相互渗透,银行业与证券业、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与证券业务等之间的界限逐渐模糊。从美国的情况看,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美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占有的份额不断下降,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和各类非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开始占据主导地位,非利息收入成为商业银行新增利润的重要来源,并在全部收入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证券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对银行业形成资金分流的压力(即"脱媒"),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业形成优质客户流失的压力,即资信好的客户凭借自身信誉,通过证券业的支持直接在证券市场筹资,银行业则被迫面对信誉较差的客户群。于是,美国银行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采取兼并和金融创新手段向证券业渗透。美国政府为了提高本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也默许甚至鼓励这种渗透。1984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裁定9300家州注册的机构(大部分是非联储成员的小银行)可以进入证券行业;1991年,美国财政部颁发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革条例》,允许某些银行以等于其资本100%的数量获得和持有普通股及优先股股票。1999年11月4日,美国国会正式批准废止象征分业经营体制的《格拉斯----斯第格尔法案》。可以说,这是美国金融体制为了适应新的经济金融环境所作出的自然调整。 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开始研究并逐步实施对分业模式的改革。首先出台的《金融改革法》准许不同行业的金融机构以子公司方式实行跨行业兼营,并在责任自负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选择自己的业务范围。1994年开始允许银行通过附属公司参与证券包销业务。1997年5月,为了从根本上刺激和拯救在"泡沫经济"破灭后的泥沼中挣扎的日本金融业,日本金融当局通过了全面进行金融体制改革的法案,强调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 20世纪80年代以前,英国禁止本国银行业介入证券业。英国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参加者是中小型证券公司。80年代后,面对世界金融领域的激烈竞争,英国越来越感到自己以中小证券公司为主力的证券交易所难以与美国、日本等以大证券公司为支柱的证券交易所和西欧大陆以银行业为主体的证券交易所相抗衡。为此,1986年,英国政府宣布银行业可以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从而打开了英国银行业与证券业融合发展的大门。此举不仅促成英国国土上的商业银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而且更促成了美国、日本的商业银行涌入英国证券市场。目前,英国进一步推行全能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证券业务等的全面风险管理。 因此,从国际范围内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银行业与证券业的相互渗透和政府分业管制的放松,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融合趋势,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这是市场竞争推动下的必然发展结果。 另外,我们也应当以历史的观点来看待当前的分业经营体制,这首先是中国金融市场特定发展阶段的产物。由于在金融转轨的过程中,金融市场发展滞后,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当时的金融监管部门也较为缺乏监管经验,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曾经局部地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不正常现象。于是,国务院在1993年12月25日颁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了对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对此作了进一步的明确。1997年6月,为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气氛,监管机构进一步强调"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应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选择分业管理体制是有必然性的,也是与当时的宏观经济走势密切相关的。 分业体制对合作的影响 记者:那么,如何看待当前中国的分业体制对不同金融机构合作的影响呢? 巴曙松:我想要指出的一点是,即使在分业体制下,不同金融机构依然是有合作的空间的,也有推进交叉创新的潜力的。 例如,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从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空间看,近年来管理层不断拓展了保险资金的证券投资渠道,如先后允许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以及可以经批准购买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等。2002年10月通过的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原有的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是授权国务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他资金运用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为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留出了空间。从信托业的发展看,依照2002年颁布的《信托法》,信托公司从事的业务与证券公司存在相当广泛的交叉,除了股票承销外,证券公司的其他核心业务信托公司都可以做。而许多专业化的信托业务一直是信托公司的专营项目,其他金融机构一般不做这些业务,在这些方面它们就与信托公司存在合作机会。 王国刚:我认为,实际上中国金融的分业也没有分得很清楚。因为金融业的发展是建立在资金基础之上的。资金有几个最基本的条件或者是特点:一是资金没有边界,可以向任何产业游离,这就决定了资金的不可切割性,不可能被人为的割裂。这也是整个金融的共同基础。二是资金要追求赢利。与资金不同的是,货币是起交换媒介作用的。资金以货币为载体,但本身不是货币。资金具有嫌贫爱富的特征。三是资金具有高流动性和随时可以交易性。上述三个特征基础上产生的金融机构经营的金融产品,其特点首先是有很强的替代性,如股票和债券。另外,资金性质不同的金融产品,相互间也有替代性。如股票是无限期的,而债券可以发99年期,然后再滚动发行,因此也可以视为永久的。再如,活期存款与10年期的债券相比,后者可以通过交易方式达到活期存款的性质。既然各种金融工具之间有很强的替代性,又怎么能够人为地切开呢?无论个人还是机构,当资金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对金融产品的结构进行调整。而各种金融产品在期限、风险、收益等方面具有互补性,从而形成一种资产的投资组合。如果把金融产品人为地切开,又从哪里寻找最佳组合呢? 以投资理财业务为例,在国外,无论哪一种机构,在对客户服务的时候,都是拿出一系列的投资组合菜单,供投资者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我们也是从1999年就开始运作,但都失败了。因为,我们相关金融机构能够使用的金融工具不全面,不可能提供给投资者全面的最佳的投资组合菜单。 金融资源共享的优势 记者:当前金融业务交叉创新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就是金融资源的共享,应当如何看待这一趋势? 巴曙松:基于比较优势基础上的金融资源共享,是提高金融体系运作效率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一个重要动力。这一点在欧洲地区以及中国香港地区的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进程中表现得十分突出。现在国际金融界有一个新的词汇,Bancassurance,目前我们还找不到十分合适的词汇来翻译它:保险银行业,还是银行保险业?好像都是,也好像都不是,我们姑且称之为银行保险融合模式。从银行和保险资源共享的探索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有益的经验。 根据欧洲银行业与保险业融合的经验,不同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不同战略,采取不同的与保险业融合的模式。根据融合程度的不同,银行与保险业融合的模式主要包括:(1)分销合作;(2)战略性联盟;(3)组建合资的保险公司;(4)银行直接组建保险公司;(5)组建全功能的覆盖保险、证券和银行的金融服务集团。在相对松散的分销合作和联盟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邀请多家银行共同参与销售保险产品;银行也可以邀请多家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在这一模式下,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但是没有分享到银行所积累的客户基础。这种模式比较适合于中等规模的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双方合作的灵活性高,风险程度低,初始投资也相对较低。在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组建合资公司的模式下,银行和保险共组的公司通常会利用银行的分支机构销售保险产品,双方需要共享客户数据,共同开发电脑系统,共同分担员工培训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成本。银行也可以在内部设立一家保险公司。采用此种方式的通常是一些大型的银行。这些银行在提供多功能的金融服务方面已经拥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在内部设立保险公司可以享有自主运营保险公司的灵活性。另外,一些银行也可能会与保险公司合并,共同组建多功能的金融服务集团。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保险的合并通常不是为了销售特定的保险产品,而常常更多地是为了充分获取规模经济带来的收益,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或者进行国际化的扩张。 因此,金融资源的共享也是分层次的,在具有不同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之间也可能会采取差异相当大的形式。在分业经营体制下,上述金融资源的合作依然有不小的空间。例如,在当前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与证券的合作可以包括保证金存款、资金清算及银证转账、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和个人股票质押贷款等。随着证券公司与银行之间合作的深入,必然会在一些领域出现业务交叉和创新,如银证转账、银证通业务。另外,有的金融产品本来就是跨越单一的证券或银行业务的,因而也推动了证券公司和银行的合作,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CDR等业务。 允许银行代理股票买卖业务,对于改进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运作效率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仅以香港金融界为例,中银国际的证券代理业务之所以在香港市场上名列前茅,一个关键性的因素就是其所依托的中银香港拥有香港银行界最为庞大的分支机构网络和客户基础。从中国内地的情况看,允许银行代理证券买卖,可以扩大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而证券公司则可以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显著压缩固定成本;投资者则获得了更为便捷的存取款、证券买卖等业务办理的渠道。 王国刚: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必须共享金融资源。但当我们对金融实施分业经营的时候,金融资源是无法共享的。如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当中,留存了两个最重要和最基本的资料:一是客户历年来的资料,二是客户的资金往来账户。一家银行所代理的客户有成千上百家,拥有许多企业资料,对于企业所在的行业情况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一目了然。但银行只做存贷款业务,而无法开展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的业务,浪费了有效资源。银行所拥有的就是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四处寻找的、无法拿到的。如果将这些资源进行共享,那么许多让我们头疼的事就能够得到解决了。如许多人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表示怀疑,如果投资者能够得到企业在银行中资金往来账户的具体情况,一切就都迎刃而解了,因为由公司的结算行提供企业全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最真实的证明。另外,有了资源共享,就可以低成本地给企业提供长期的系统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资产结构的调整、发行计划的变动、企业兼并收购的策划等。而金融服务效率的提高是建立在成本降低基础上的,在此基础上才能为企业量身定做系列配套服务的金融产品。 金融业务交叉创新的风险 记者:这种金融业务的交叉和创新是否存在一些风险? 王国刚:我们现在碰到的问题,一方面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就一直存在的;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程度越来越高。不仅是金融业,包括实体经济和个人都需要得到更多的服务和更有效的服务。因此,金融机构一方面为满足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为适应环境的变化,开始去创造一些新的金融产品。从金融市场本身机制来讲,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用现有的计划经济管理体系的眼光看,这些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仿佛是在打擦边球,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现有金融管理的计划经济味道还较浓,导致一些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是扭曲的。 例如,最近两年来,信托投资公司发行信托凭证或者是信托计划,里面有预期利率。而按照信托本身的性质,是不应该有的,受托人不能向委托人暗示或者承诺任何的回报率。有预期利率的信托,实际上性质已转变为债券,因此,这样的擦边球实际上是扭曲的。 巴曙松:面对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创新的现实趋势,当前我们特别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要防范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欠缺导致的风险。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为避免监管真空,应注重建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高效率沟通协调机制。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环节可能出现的紧急性的金融风险,不同监管机构需要事前做出预警性的恰当安排。如果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合作,那么,一个市场的金融风险很可能通过这种交叉的业务领域传染到另外一个市场,而相关的监管机构则不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信息。另外,之所以说这种业务交叉带来的风险值得高度关注,是因为此种风险从微观主体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可能都是合法合规的,是分别符合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的,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宏观意义上的风险。 其次,不同业务领域具有不同的运作规范和企业文化,相互之间可能会形成不同形式的冲突。例如,证券和信托服务强调增值性,而且信托产品基本是标准化的;保险服务强调事后补偿;银行强调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信托产品的关键在于发挥金融创新的想象力进行产品开发;而证券产品强调个性化的服务和及时应对市场的波动,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营销人员进行业务拓展。在不同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同领域金融机构的合作肯定需要一个磨合的过程。 第三,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合作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是通过金融资源的共享来进行效率更高的交叉销售。但获取这个优势,就必须要对不同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进行有机整合。另外,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所形成的网络效应,对于参与的金融机构在客观上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效果。合作机构之间一个金融机构的盛誉一旦受损,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可能具有连带性和传染性。如客户的一项业务被拒绝,将可能导致该客户与其他机构全部业务关系的终止,同时从总体上也可能成为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潜在威胁。 金融交叉创新应当鼓励 记者:如何看待当前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创新的发展趋势? 王国刚:目前,商业银行的制度、网点、管理、服务是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完善的。去年,基金发行遇到困难,就推动让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不好卖,除了市场的因素外,还有许多银行储户不愿意把存款的资金转化为基金的因素,这是因为两个机构在做的不同的业务。但如果是一个机构,工行卖工行的开放式基金,就不一样了。在国外,基金与活期存款账户是互相通融的。这也是国外基金能够做这么大规模的原因。中国储户对银行的信任程度,远远高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因此,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创新,应该从整个金融市场功能发挥的角度去看。在今天,中国金融即使出现了混业经营,也没有达到金融功能的有效发挥。我们还在发展过程中,很多金融功能还没有展开,还没有发育,如公司短期融资市场,商业票据市场,我们都没有,更别提为实体经济部门提供完整的服务。现在我们缺乏的是比较完整的金融功能的发挥。各种金融创新都是在这方面进行尝试,并没有进行有效展开。我们现在连最基本的金融产品都不完整,表现在第一品种不完整。如我们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企业债券,现在发行的企业债券都可以说属于政府债券的范畴;第二产品数量不完整,债券数量很小;第三是没有正常价格。在这三点都不具备的情况下,怎样搞金融创新?我们缺乏金融创新的条件。因此,我们目前的金融创新与国外金融创新的概念是完全不一样的。因此,尽管现有的金融创新有一定的探讨价值,但从根本看,是扭曲的。如果鼓励金融创新,就必须首先改变我们现有的金融机制。与其在现有的情况下进行创新,不如大家达成共识后,做些基础性的工作,然后再推行。 巴曙松:从功能金融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具有不同金融功能的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的作用,是一个不断推进的渐进过程。这个过程依托于金融市场的发育、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完善、监管能力的增强等多个方面。但是,从提高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促进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拓展不同金融机构业务空间的角度看,即使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证券、银行、保险、信托之间依然可以开展大量的基于比较优势的合作。而这个合作的不断推进过程,也正是金融功能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从个人研究的角度看,我觉得对于目前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持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上海证券报 记者 卢晓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