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2020年03月28日 05:4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32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阳公司”或“申请人”)以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3、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风险。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债权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情况

  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沐阳公司送达的《告知函》。《告知函》称,沐阳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法院提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广州市沐阳产权经纪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5534339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301.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6年12月04日

  法定代表人:纪玲纹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2号之十一自编208房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服务;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请人对公司债权情况

  2018年10月23日,融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捷公司”)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公司向融捷公司借入人民币25,0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天。同日,融捷公司依约向公司支付了上述款项。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公司并未清偿债务。此后,融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广州徽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丰公司”),徽丰公司又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沐阳公司,并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上述债权转让后,沐阳公司向公司发出《催收函》,要求公司清偿所欠款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欠付上述款项。

  (三)公司是否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沐阳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重整申请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需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法院裁定批准,或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公司董事会意见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公司作为一家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近年来致力于推进国防与军队信息化建设。目前,公司组建了深圳技术中心、北京中央研究院两大技术研发中心,打造了南京、成都、北京、保定四大产业基地,构建了以武汉、香港等数十个办事处为市场分支的经营格局,逐步形成了以旗下多家子公司为主体的核心业务体系。同时,公司不断加快技术平台建设与技术管理升级,加大研发投入,聚焦军工无线通信产业、智慧产业、无人化产业、情报与公共安全产业等四大业务领域。经过多年的技术沉淀,截止2018年度报告期,公司累计共申请了241项专利,获得授权129项,其中11项发明专利, 97项实用新型专利, 21项外观设计专利,完成由配套服务到系统方案解决能力的提升,初步具备了产业化、体系化的整机系统及整体解决方案能力,把技术研发与市场需求紧密结合,为产品创新不断奠定基础,培育发展新动能。

  但受市场持续低迷、融资环境恶化等影响,公司2018年度出现巨额亏损,出现了严重的财务危机和经营危机,在沉重的债务负担下生产经营难以维系,存在强制退市和破产清算的风险。鉴于公司优良的技术基础和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产业,如能通过重整使公司从根本上摆脱债务和经营困境,将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退市或者破产清算给债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实现各方共赢。

  在法院案件受理审查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如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债务化解方案,积极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实现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一)公司是否顺利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二)公司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法定义务,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如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鉴于该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33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或“华讯方舟通信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号民初22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20年1月14日

  2、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南京

  3、诉讼机构向本公司(南京华讯)送达申请材料时间:2020年3月27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北京西路77号一、三层

  被告一: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一剑

  单位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02室

  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河北省雄安新区安新县新旅游路北侧7号别墅

  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方舟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光胜

  单位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第37栋1楼及2楼靠西

  被告四:吴光胜

  公司董事长及实际控制人

  住址:深圳市

  (二)有关纠纷的起因、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83,641.31元(截止2020年1月13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162,9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21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以下称“授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叁亿元,授信期限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19日止。同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二华讯方舟股份公司签订编号为BZ01071800038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二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己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2018年12月27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80005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壹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2月26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壹亿元。

  2019年3月29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900008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肆仟捌佰伍拾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7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4850万元。

  2019年10月12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一华讯方舟通信公司签订编号为JK01071900035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系编号为SXO10718002812号授信合同项下的具体业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伍仟壹佰伍拾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20年3月19日。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5150万元。

  2019年4月15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三华讯方舟科技公司签订编号为BZ01071904150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三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己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同日,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与被告四吴光胜签订编号为BZ0107190415002号《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一份,约定被告四自愿为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上述《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按主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向贵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贵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包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保证最高额为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截至目前,上述编号为JK01071800056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二、三、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鉴于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根据前述合同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江苏银行北京西路支行有权宣布《授信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被告一应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同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裁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接到应诉通知,目前尚未开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涉及总金额合计1,765,282.3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1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起诉状》。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87          证券简称:华讯方舟         公告编号:2020-034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贷款逾期基本情况: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华讯方舟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华讯”)因资金紧张出现部分债务逾期,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南京华讯在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公告如下:

  ■

  注:1、上表中的逾期本金,不包含尚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因逾期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等。

  2、上表中事项,公司系担保人,实际借款人南京华讯,因其贷款逾期,公司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逾期贷款本金4,8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88%。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3)。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2020年3月27日,南京华讯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0)苏01号民初224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北京西路支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对公司提起诉讼。详细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公司及子公司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债务逾期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部分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存在因债务逾期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目前正抓紧核实上述风险,并及时对外公告。

  2、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

  公司将根据贷款逾期及诉讼的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3月28日

华讯方舟 江苏银行

热门推荐

收起
新浪财经公众号
新浪财经公众号

24小时滚动播报最新的财经资讯和视频,更多粉丝福利扫描二维码关注(sinafinance)

7X24小时

  • 04-08 安宁股份 002978 27.47
  • 04-02 越剑智能 603095 --
  • 04-01 成都先导 688222 --
  • 03-31 华盛昌 002980 --
  • 03-31 上能电气 300827 21.64
  • 股市直播

    • 图文直播间
    • 视频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