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 02:34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报告书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本次交易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报告书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报告书所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上市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交易对方声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已出具承诺函,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其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声明

  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承诺所出具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本报告书披露的部分交易金额及股权比例与实际交易金额及实际股权比例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本报告书所披露财务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合并报表口径财务数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报告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重组方案概述

  (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联合能源88.55%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长兴电力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10.95%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普通股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标的资产评估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根据天健兴业出具的、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评估报告,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标的公司长兴电力持有标的公司联合能源10.95%股权。联合能源88.55%股权为四舍五入以后比例,实际计算比例以认缴金额占总注册资本的精确比例计算

  上述联合能源100%股权评估值中,未考虑联合能源股东渝富集团尚未缴纳的900万元认缴出资额的影响。根据联合能源公司章程约定,渝富集团的出资最晚期限为2020年12月31日,因此渝富集团应缴未缴的出资未超过章程约定认缴期限,同时联合能源公司章程并无对未出资事项做变更出资比例的约定。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的作价在联合能源100%股权评估值的基础上,考虑渝富集团以900万元缴纳出资的权利后,按照以下原则确认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交易对方持有的联合能源股权交易作价=(联合能源100%股权价值评估值+渝富集团未缴纳出资)*按出资额精确计算的认缴出资比例-该交易对方未缴纳出资部分。

  因此,本次交易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552,493.17万元,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交易作价确认为101,899.68万元,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整体作价合计为654,392.85万元。

  三、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及对价支付方式

  本次重组中,三峡水利将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交易对方合计所持联合能源88.55%股权及长兴电力100%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联合能源88.55%股权。

  上市公司拟向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长兴电力100%股权(长兴电力持有联合能源10.95%股权)。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及评估作价情况,与上市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数据比较如下:

  单位:万元

  ■

  注:标的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交易金额、营业收入数据为直接加总数据,其中标的资产相关指标与交易金额孰高值中,由于联合能源100%资产净额556,447.69万元高于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交易金额552,493.17万元,长兴电力100%股权交易金额101,899.68万元高于长兴电力100%资产净额86,536.57万元,因此选取资产净额与交易金额孰高值后合计金额为658,347.37万元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述财务数据计算结果,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按规定进行相应信息披露;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联合能源涉及的交易对方长江电力,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长兴电力涉及的交易对方三峡电能,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相关法规,认定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实施的情况下,涪陵能源、新禹投资、两江集团等交易对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5%,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基于当前关联交易情况已回避表决,也未曾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2019年3月14日,长江电力全资子公司长电资本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新华发电成为长电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发电及其推荐的董事(如有)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与长电资本保持意思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生效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48%股份,该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水利、水利部综管中心、中国水务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长江电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沟通确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对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异议,同意配合长江电力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江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根据标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及治理安排,长江电力未对联合能源、长兴电力等企业实施控制(参见本报告书之“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一、联合能源”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及“第四章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之“二、长兴电力”之“(三)产权控制关系”)。在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交易中,长江电力直接持有联合能源8.0531%股权(以出资额精确计算的股比);长江电力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直接持有长兴电力36%股权,通过计算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对应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等财务指标,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财务指标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表格中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所有者权益。

  注2:表格中上市公司对应的股份数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股份数,联合能源*8.0531%与长兴电力*36%对应的股份数为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数。

  上市公司向长江电力及其控股子公司三峡电能购买资产的上述财务指标均未超过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前一年度经审计财务指标的100%。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市场化售电经纪业务等。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长江电力,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务院国资委;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及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五、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二)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情况如下:

  ■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方式

  1、定价基准日

  本次购买资产发行普通股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发行价格的确定及调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系上市公司以积极促成本次交易为原则,在综合比较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盈利能力及股票估值水平、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基础上,与标的公司股东经协商确定。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的协商,为兼顾各方利益,本次购买资产的普通股发行价格选为7.42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三峡水利股票交易均价的90%。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调整,计算结果向上进位并精确至分。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配股率,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19年5月17日,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上市公司总股本993,005,50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9,930.06万元,并已于2019年6月18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每股价格在前述权益分配方案实施后调整为人民币7.32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发行对象

  本次普通股的发行对象为全部交易对方,包括合计持有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江电力、长兴水利、渝物兴物流、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周淋、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及合计持有长兴电力100%股权的三峡电能、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

  (五)股份锁定期安排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履行完毕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相应2019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其他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兴水利、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以及其他长兴电力交易对方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及其履行完毕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上述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以外的交易对方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2019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0年度)全部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1年度)全部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于2019年3月取得联合能源股权,若其取得的该等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该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渝物兴物流、周淋取得的相应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锁定期安排按照前述分期解锁条件实施。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过渡期间损益归属及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资产交割完成日(含当日)为过渡期。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所产生的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上市公司享有;过渡期间所产生的亏损,或因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过渡期间实施分红而减少净资产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相应调减支付对价及发行股份数量。

  上市公司于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六、募集配套资金

  (一)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预计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普通股不超过本次重组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即198,601,100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普通股的发行期首日。将待本次重组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确定。

  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配股、派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配套融资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若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及其用途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市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具体的用途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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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范围内,如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上市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七、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一)业绩承诺的整体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补偿协议》,如果本次交易在2019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交易对方确认,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3,220万元、42,210万元和44,030万元。

  如果本次交易在2020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交易对方确认,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

  上述承诺金额为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即联合能源母公司(不包括本协议签署日联合能源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聚龙电力合并、乌江实业母公司(不包括本协议签署日乌江实业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乌江电力合并及武陵矿业持有的李家湾矿业权相应权益】,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预测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汇总合计额并相应取整后金额。由于上述净利润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矿业权单体报表财务口径,未考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按本次交易评估价值进行公允价值分摊后未来在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折旧、摊销调整,因此上述业绩承诺实现金额预计高于未来上市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审计核算的相应资产实现净利润金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各业绩承诺期结束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上述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资产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合计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以复核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二)业绩承诺的具体补偿方式

  1、业绩承诺补偿条件

  (1)业绩承诺补偿条件(长江电力、三峡电能)

  本次交易对方中,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业绩承诺补偿条件如下:

  在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若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实现的净利润合计数未达到当年承诺净利润,则触发长江电力、三峡电能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补偿义务人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实现净利润累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净利润累计数额,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2)业绩承诺补偿条件(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对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补偿条件如下: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除业绩承诺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未达到当年承诺利润但不少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则当年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联合能源业绩补偿期间内任一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小于当年承诺利润的90%,业绩承诺方应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就该年度未达成利润部分确认补偿金额并进行业绩补偿,但该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的90%,亦不触发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义务;

  若业绩补偿方已履行了上年度的业绩补偿义务,虽本年度与上一年度承诺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合计数额不小于该两年承诺利润合计数额的90%,已履行的业绩补偿行为不可撤销;

  承诺期间最后一个会计年度届满后,业绩承诺方应将承诺期间联合能源的实际利润累计计算并根据承诺业绩补偿公式对承诺期间累计实际利润和累计承诺利润的业绩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2、补偿金额的确定

  (1)补偿金额的确定(长江电力、三峡电能)

  本次交易对方中,长江电力、三峡电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长江电力、三峡电能补偿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补偿义务人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业绩承诺方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

  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股份数量=业绩承诺方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计算结果不足一股的,向上取整);

  上述公式中,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交易作价;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长兴电力所持有联合能源股权的评估价值。

  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业绩补偿方应当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现金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2)补偿金额的确定(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对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外的其他交易对方,补偿金额确定方式如下: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承诺净利润数总和×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如有)

  上述公式中,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联合能源88.55%股权的交易作价;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为长兴电力所持有联合能源股权的评估价值。

  对于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为补偿义务人在本次交易中各自获得的对价占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的比例;对于长兴电力的交易对方,补偿义务人内部各自承担的补偿金额比例为补偿义务人各自在长兴电力的实缴出资占长兴电力实缴出资的比例。

  利润补偿期内各期末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等于零时,交易对方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但之前年度已经支付的补偿金额不再退回。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累计股份及现金补偿数额不超过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资产交易价格。

  3、补偿方式

  如利润补偿期间内触发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应优先以股份方式补偿,按照上款计算确定的补偿金额对上市公司予以补偿。

  (三)减值测试

  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日至利润补偿期间最后一年年报公告日期间,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报公告同时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时,交易对方应优先以其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

  在计算上述期末减值额时,需考虑业绩承诺期内甲方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减资、赠予、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并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具体安排详见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八、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主营业务和盈利能力的预计变化情况

  1、对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其中,电力生产、供应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标的公司联合能源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及服务是核心业务。长兴电力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建筑安装、智慧电力运维、市场化售电经纪业务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供应、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安装、锰矿开采及电解锰生产加工销售等业务,其中,电力生产、供应仍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假设本次交易事项自2018年1月1日起已经完成的基础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的备考审阅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不考虑配套融资)比较如下:

  上市公司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主要财务数据与2019年1-6月/2019年6月30日备考合并的主要财务数据比较表:

  ■

  注:基本每股收益经年化处理

  上市公司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与2018年度/2018年12月31日备考合并的主要财务数据比较表:

  ■

  从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都将有所提升。本次交易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标的公司盈利水平较高,上市公司2018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较实现数有所提升。上市公司2019年1-6月经年化计算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为0.2226元/股,实现数为0.2218元/股,上升0.35%,2019年1-6月经年化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备考数为0.1316元/股,实现数为0.1246元/股,上升5.57%。考虑到标的公司盈利水平较强,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标的公司按照评估预测实现盈利,则预计不会出现摊薄每股收益的情况。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993,005,502股。以股份发行价格7.32元/股计算,公司将发行844,169,175股普通股用于购买资产(由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股份价格尚未确定,暂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如下表所示:

  ■

  ■

  本次交易前,长江电力全资子公司长电资本于2019年3月14日与新华发电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建立一致行动关系,新华发电成为长电资本的一致行动人,新华发电及其推荐的董事(如有)在行使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时,与长电资本保持意思一致。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签署生效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24.48%股份,该持股比例超过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水利部综合事业局通过新华水利、水利部综管中心、中国水务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比例;长江电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并计划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时,上市公司已经与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沟通确认,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对长江电力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无异议,同意配合长江电力于未来12个月内进一步改组上市公司董事会。因此,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长江电力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情况下,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355,252,565股股份,占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4%,长江电力仍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仍为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融资),公司的股本将由993,005,502股变更为1,837,174,677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故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存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九、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

  1、本次交易预案暨交易总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草案及草案修订稿已分别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各交易对方内部决策通过;

  4、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的评估报告已经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5、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6、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

  (二)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和核准,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十、本次交易相关方所作出的重要承诺

  ■

  ■

  十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长电资本、新华发电出具的说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原则性同意本次重组。

  十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针对本次重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无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十三、本次重组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聘请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了具有专业资格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重组方案及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执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其实施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议案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上由公司非关联股东表决,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已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上市公司已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方式行使表决权。

  (四)锁定期安排

  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包括但不限于因业绩补偿而发生的股份回购行为)。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前述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将在上述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此外,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重组之前已经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及履行完毕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补偿义务分期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相应2019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0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1年度)全部标的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长江电力、三峡电能已履行完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上述股份解锁需(A)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36个月届满及(B)其履行完毕上述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两项条件同时具备,如时间冲突,以较晚者为准。

  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其他联合能源的交易对方新禹投资、涪陵能源、嘉兴宝亨、两江集团、长兴水利、东升铝业、宁波培元、西藏源瀚、淄博正杰、周泽勇、重庆金罗盘、杨军、刘长美、谭明东、鲁争鸣、三盛刀锯、吴正伟、倪守祥、颜中述,以及其他长兴电力交易对方两江集团、聚恒能源、中涪南热电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至12个月届满之日及其履行完毕其在《业绩承诺补偿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如需)并实现分期解锁之日前(以较晚者为准)不得转让。除长江电力、三峡电能、渝物兴物流及周淋外的交易对方的解锁期间及解锁比例如下:

  (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2019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0年度)全部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4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2)自股份上市日起二十四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相应2020年度(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成时间在2020年,则为2021年度)全部目标公司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7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3)自股份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且上述交易对方已履行完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承诺之日(以较晚发生的为准)起可转让累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的100%,并减去已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数。

  渝物兴物流及周淋于2019年3月取得的联合能源股权所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取得的该等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各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不足12个月的,自本次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渝物兴物流、周淋取得的相应标的公司股权时间与通过本次交易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间间隔超过12个月的,锁定期安排按照前述分期解锁条件实施。

  本次重组结束后,上述全体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而享有的上市公司派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相应限售期的约定。

  若上述交易对方基于本次认购所取得股份的限售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上述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在表决本次交易方案的股东大会中,已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

  (六)业绩承诺补偿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和《补偿协议》,如果本次交易在2019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19年、2020年、2021年,交易对方确认,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33,220万元、42,210万元和44,030万元。

  如果本次交易在2020年实施完毕,利润补偿期间为2020年、2021年、2022年。交易对方确认,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经审计的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净利润合计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2,210万元、44,030万元和46,640万元。

  上述承诺金额为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即联合能源母公司(不包括本协议签署日联合能源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聚龙电力合并、乌江实业母公司(不包括本协议签署日乌江实业现有子公司未来利润分配部分)、乌江电力合并及武陵矿业持有的李家湾矿业权相应权益〕,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预测实现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汇总合计额并相应取整后金额。由于上述净利润为各标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及矿业权单体报表财务口径,未考虑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按本次交易评估价值进行公允价值分摊后未来在上市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折旧、摊销调整,因此上述业绩承诺实现金额预计高于未来上市公司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审计核算的相应资产实现净利润金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各业绩承诺期结束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上述联合能源收益法评估部分资产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汇总合计净利润进行专项审计,以复核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

  具体补偿方式及安排详见报告书“第七章 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二、业绩承诺补偿协议”。

  (七)确保资产定价公允、公平、合理

  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是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除业务关系外,与上市公司及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主体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且选聘程序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目的及委托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结论合理。

  (八)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财务报表以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8年度和2019年1-6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形。

  (九)其他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措施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承诺,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提醒投资者到指定网站(www.sse.com.cn)浏览本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

  十四、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中信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开展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业务资格。

  十五、信息查阅

  本报告书的全文及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意见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投资者应据此作出投资决策。

  本报告书披露后,上市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根据《128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上市公司自查,在剔除大盘、行业因素影响后,上市公司A股股价在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波动未超过20.0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尽管上市公司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且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和避免内幕信息的传播。但受限于查询范围和核查手段的有限性,仍然无法排除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关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本次重组存在因标的资产出现无法预见的业绩大幅下滑,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某种原因或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报告书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为提高本次重组的绩效,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拟向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

  如果上市公司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股价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可能出现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不足或募集失败的情况。上市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等自筹方式满足该部分资金需求,进而可能在短期内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影响上市公司现金流及资产负债率水平。如果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使用债权融资将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带来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审批风险

  本次交易方案尚需获得的批准或核准如下: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标的资产估值风险

  以2018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合计为653,595.85万元,较账面值存在一定的增值幅度。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根据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尽管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鉴于资产评估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相关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本次评估中包含的相关假设、限定条件及特别事项等因素的不可预期变动,可能将对本次评估结果的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评估值的风险。

  (五)本次交易形成的商誉减值风险

  本次交易收购标的公司形成的商誉,需要在未来每个会计年度末进行减值测试。未来包括但不限于宏观经济形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客户需求的变化、标的公司由于气候因素影响自发电量的变化、行业竞争的加剧、关键技术的更替及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变化等均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经营情况未达预期,本次交易所形成的商誉存在减值的风险,从而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

  二、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

  (一)上网电价调整风险

  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虽然标的公司主要客户为大工业用户,但随着国家电力行业供给侧改革的推进,销售电价整体呈下调趋势,可能导致标的公司电力销售业务收入有所下降。

  (二)管理风险

  随着标的公司业务的不断整合和规模的扩张,将使标的公司面临着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标的公司管理水平和人才储备不能适应业务整合及规模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标的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难以保证标的公司安全和高效地运营,使标的公司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三)发电业务经营风险

  水力发电受所在区域的降雨量及降雨时段分布影响较大,尽管标的公司水电站所在流域降

长江电力 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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