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多元调解机制 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

发展多元调解机制 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
2019年11月19日 00:49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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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发展多元调解机制 化解私募基金行业风险

  □本报记者 吴娟娟 

  近日,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主办的中国基金行业纠纷现状及多元化解研讨会,在北京基金小镇会议中心举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在致辞中表示,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当前风险特点,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灵活、主动管理、接近市场的特点,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同时,要大力发展多元调解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研讨会上还举行了全国首家基金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北京基金小镇基金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基金调解委员会”)揭牌仪式。

  据了解,基金调解委员会旨在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行业特点,聘请专家担任调解员,遵循独立、自愿、公平、便捷、有效的原则,高效、快捷、经济地化解基金业的矛盾纠纷。这是对基金行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次重大探索与创新,有助于更加便捷、公正、高效地化解基金业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洪磊在研讨会开幕致辞中指出,私募基金行业自成立时便取得了蓬勃发展,截至2019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13.69万亿元,与公募基金管理规模的差距正在进一步拉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企业输送资本金方面提供了有力支持。由于基金上位法律制度缺失,登记备案工作走过一段弯路,私募基金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野蛮生长带来的风险问题。

  针对行业出现的上述风险情况,洪磊提出,一是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建议在《证券法》扩展证券定义,将集合投资计划、债务融资工具纳入证券列举范畴;同时有针对性地出台“私募股权”条例,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效补充。二是针对私募基金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当前风险特点,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协会自律灵活、主动管理、接近市场的特点,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充分吸收了协会对基金销售相关的自律规则,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基金行业自律管理定位的充分重视。三是要大力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构、司法机构等多种风险化解主体的作用,做到诉调协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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