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9年10月19日 02:38 中国证券报

原标题: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3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10月15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2019年10月18日16时。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7人,会议由沈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白锦媛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白锦媛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已派发股息及限售股扣缴个税,9.927元/股。

  应参加表决董事 7 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 7 人,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4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9年10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琲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在取得全体监事同意后,由监事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公司3名监事均参与了投票表决,并一致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2019年5月1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要求,本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修订,并采用追溯调整法变更了相关财务报表列表。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

  弃权。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白锦媛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白锦媛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已派发股息及限售股扣缴个税,9.927元/股。

  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5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式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2019年5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修订)(财会[2019]8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8号”),并要求自2019年6月10号起施行。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修订)(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并要求自2019年6月17号起施行。

  2019年9月1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1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财会[2019]6号有关要求,公司属于已执行新金融准则但未执行新收入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结合财会[2019]6号通知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和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以下主要变动:

  (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资产负债表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2)利润表

  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 列示)”。

  (3)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的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反映了企业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股本”项目的填列口径,明确该项目根据金融工具类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根据财会[2019]8号有关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非货币性资产示例中删除“存货”,其适用于第14号收入准则;货币性资产定义中将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资产”改为“权利”;

  (2)增加规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即换入资产应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应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计量原则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3、根据财会[2019]9号有关要求,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将原“债权人让步行为”改为将“原有债务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行为”;

  (2)重组方式中债务转为“资本”改为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3)将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索引至新金融工具准则,从而与新金融工具准则协调一致,同时删除关于或有应收、应付金额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

  (4)将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

  4、根据财会[2019]16号有关要求,公司对合并财务报表格式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根据新租赁准则和新金融准则等规定,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等行项目,在原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行项目下增加了“其中: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行项目。

  (2)结合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情况调整了部分项目,将原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款项融资”三个行项目,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分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行项目,将原合并利润表中“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行项目的列报行次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合并现金流量表中“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净增加额”“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等行项目,在原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增加了“专项储备”行项目和列项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有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无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修订不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次会计准则的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事项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该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本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此次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吉翔股份独立董事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6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白锦媛所持82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一)2017 年 3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2017 年 3 月 31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3 月 31 日起至 2017 年 4 月 20 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2017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17 年 6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 名对象授予 4,4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5 日,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7 年6月20日完成了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五)2017 年 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17 年 12 月5 日,公司已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12 月5日起至 2017 年 12月 14日止,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17 年12月20 日出具了《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七)2017 年12月 25日,公司召开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公告。激励计划获得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八)2017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向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3 名对象授予 3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7 年 12月 28 日,授予价格为 10 元/股。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 2018 年2月14日完成了2017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并于 2018年 2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九)2018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议案》,经考核通过,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的条件已达成,公司决定办理 2017 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3 名激励对象的第一个解锁期 88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暨上市相关手续。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为2018年6月20日。

  (十)2019年3月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19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二)2019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三)2019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原因、数量、价格与资金来源

  (一)回购原因

  根据《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规定,公司原激励对象白锦媛女士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故公司将回购注销1名已经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825万股。

  (二)回购数量及价格

  公司激励对象白锦媛依据《激励计划》作为2017年第一期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1650万股,授予价格为10.00元/股。

  2018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7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43,25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1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9年5月,公司实施了2018年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543,250,64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人民币(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激励计划》“第九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及“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规定: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配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息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经调整后,白锦媛女士所持股票的回购价格为9.927元/股,回购注销数量为825万股,回购金额为81,897,750.00万元。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数量共计825万股,占本次回购前公司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17.37%,占本次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1.51%。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与激励对象离职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将不再计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股东的权益。

  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前后股本结构变化表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李云卿所持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46,750,649股减少至528,75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46,750,649元减少至528,75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

  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因2018年经营业绩未达标,拟对5名激励对象所持71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28,750,649股减少至521,60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28,750,649元减少至521,60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

  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席晓唐、陈君所持2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21,600,649股减少至518,70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21,600,649元减少至518,70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

  待上述及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8,700,649股减少至510,45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18,700,649元减少至510,450,649元。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白锦媛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白锦媛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已派发股息及限售股扣缴个税,9.927元/股。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一名激励对象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激励对象白锦媛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白锦媛所持有的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25万股将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扣除已派发股息及限售股扣缴个税,9.927元/股。

  综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中记载,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调整及回购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4、法律意见书。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99      证券简称:吉翔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7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离职激励对象白锦媛所持825万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1名离职激励对象李云卿所持180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46,750,649股减少至528,75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46,750,649元减少至528,75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因2018年度影视业务经营业绩未达标,拟对5名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5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28,750,649股减少至521,60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28,750,649元减少至521,60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2名离职激励对象席晓唐、陈君所持290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21,600,649股减少至518,70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21,600,649元减少至518,700,649元,目前此事项仍在进行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518,700,649股减少至510,450,649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518,700,649元减少至510,450,649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58号新华保险大厦12楼

  2、申报时间:2019年10月19日起45天内(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张韬、王伟超

  4、联系电话:021-65100550

  5、传真号码:021-65101150

  特此公告。

  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9日

限制性股票 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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