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9月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祥云路16号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楼301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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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敖大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副董事长吴祝平因公缺席会议、董事江仁锡因公缺席会议;独立董事许良虎、刘麟因公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刘立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杨华、潘伟荣列席本次会议;助理总经理陈健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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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增加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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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不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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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表决结果均为审议通过。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凌寒、晁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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