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放宽跨国公司借用外债业务限制

外汇局放宽跨国公司借用外债业务限制
2019年03月19日 00:34 北京商报

外汇局放宽跨国公司借用外债业务限制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吴限)近期吸引外资的政策不断加码出台。3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允许跨国公司集中境内成员企业额度,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分析人士表示,《规定》可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升跨国公司开展跨国投融资的便利度。

  具体来看,《规定》要求,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而此前的规定则为“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

  除允许跨国公司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境外放款外,此次新规还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原《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要求的3张手工报表。

  在分析人士看来,为跨国公司相关业务资金的往来提供便利,有利于跨国公司在中国更快捷、更方便开展业务,是资金便利化的一项新举措。

  此外,新规还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善准入退出机制、调整优化账户功能等方面有所调整。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

  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工程系教授刘澄表示,此次新规是为了配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给外商提供便利化待遇,并放宽了有关限制,便于外商企业在中国顺利开展投资业务和有关资金的划转。此次新规的颁布是适应外商投资新形势,也适应了中国经济开放的新格局,意味着中国在对外汇管理的便利化方面向前迈出了一大步,有助于吸引外资企业来中国投资,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缩减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去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上,央行行长易纲宣布了要在2018年底前推出的五项措施,包括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等内容。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允许更多领域实行外资独资经营,营造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公正市场环境,加强外商合法权益保护。

  恒丰银行战略研究部研究员王丽娟认为,外汇局此时发布新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可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同时,通过简化手续,可提升跨国公司开展跨国投融资的便利度,更好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针对监管问题,王丽娟认为,虽然从程序上看放宽了限制,允许跨国公司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对其进行监管,只是将监管的侧重点从原来的事前监管转向了事中和事后的监测。

  外汇局也表示,将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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