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018年08月28日 07:04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8-037

  债券代码:136783        债券简称:16金发01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将2018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1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98号文件核准,公司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1498号募集资金项目)250,000,000股,发行价格12.63元/股。

  截至2012年2月14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157,5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195,054,75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962,445,250.00元。已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存入公司开立在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账号为2000200358001691的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5,640,00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6,805,2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310040号”验资报告。

  公司以前年度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80,504.33万元,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530.93万元,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7.08万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81,035.26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24.79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制定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在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等21家银行机构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管理。公司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渤海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等21家银行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2014年,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管理幅度和成本,公司决定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原来的21个减少为7个;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存续的7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注销账户对应的14家银行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详见公司临2014-024号公告。

  201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中的“年产80万吨环保高性能汽车用塑料生产建设项目(广州20万吨)”部分产能的实施主体由金发科技变更为武汉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金发”),实施地点由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变更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部分产能的实施主体由金发科技变更为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发”),实施地点由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变更为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内。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5年10月14日,广东金发分别与金发科技、保荐机构和中国工商银行清远新城支行就募集资金的监管,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15年10月19日,武汉金发分别与金发科技、保荐机构及中国银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就募集资金的监管,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6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本次募投项目“年产80万吨环保高性能汽车用塑料生产建设项目(昆山30万吨)”部分产能的实施主体由江苏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成都金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发”),实施地点由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2016年8月16日,成都金发分别与金发科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及保荐机构就募集资金的监管,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2017年8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73),公司1498号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四个项目“年产80万吨环保高性能汽车用塑料生产建设项目”(转移至成都投资的部分除外)、“年产10万吨新型免喷涂高光ABS生产建设项目”、“年产8万吨高强度尼龙生产建设项目”和“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转移至清远投资的部分除外),已按相关规定和投资计划投入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17年12月31日,部分产能转移至成都的“年产80万吨环保高性能汽车用塑料生产建设项目(昆山30万吨)”,已按相关规定和投资计划投入使用完毕,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18年6月30日各募集资金账户结余情况如下: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8年6月30日,1498号募集资金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金281,035.26万元(包括用于置换前期投入自有资金42,680.05万元)。其中,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530.93万元,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7.08万元,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1498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增发招股说明书》有关说明,公司2012年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42,680.05万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不超过2.38亿元,使用期限为自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承诺:本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不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83)。

  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1498号募集资金项目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0,227.08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用于相关理财产品投资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498号募集资金项目承诺投资的“年产10万吨环保高性能聚碳酸酯及其合金生产建设项目”和部分产能转移至清远的“年产15万吨再生塑料高性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剩余募集资金,将继续按照《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入使用。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未发生变更。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均符合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要求,已使用的募集资金均投向所承诺的募投项目,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六、专项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专项报告业经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8月24日批准报出。

  附表1:1498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表1:

  1498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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