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糖酒国企改制2亿国资去向成谜 监察委介入调查

青岛糖酒国企改制2亿国资去向成谜 监察委介入调查
2018年08月17日 14:37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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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企改制引出2亿国资去向之谜 山东青岛监察委介入调查

  一场长达16年的金融借贷纠纷,至今没有落槌。

  “借贷纠纷背后,涉及总价值2亿余元的国有资产。”4月17日,青岛糖酒债权人孙良(化名)称。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乔建(化名)、孙良、唐华(化名)等作为青岛糖酒债权人,2015年7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提起再审,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撤回该案抗诉。2015年底,该检察院民行处将此案涉及的犯罪线索移交该院渎侦局查处。该案最后移交青岛市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监委会”),内容涉及青岛糖酒名下包括1.6亿元国有土地补偿金等在内,2亿余元的国有资金、资产去向。该内容显示,其直指青岛糖酒原多名高层,及一家名为青岛盈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盈通物流”)的企业。

  8月9日,青岛监委会宣传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关于该案进展情况,需要做进一步了解,但鉴于查处中的案件不方便对外公布。

  2亿余元国有资产流失?

  “债权人向青岛监委会等举报的是青岛糖酒国有资产去向。”4月10日,孙良坦言。

  其所说“国有资产”,是指证号为“青房权证自字第465号”的25幢房产及附属土地(以下简称“465号房产” )。其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支,2014年4月9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乔建、孙良、唐华等人成为其债权人。

  唐华回忆称,“465号房产”作为同一处抵押物,却发现其背负两笔债权。他介绍,另一笔债权均围绕(2002)南法民初字第2027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0274号民事判决书”)、(2002)南法执字第965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965号民事裁定书”)而起,两者是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法院)在2012年作出。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资料描述,早在2002年前后,青岛糖酒向某商业银行青岛分行借贷,“465号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两者最终产生借贷纠纷,并诉至法院。2002年3月12日,市南法院作出“20274号民事判决书”,青岛糖酒败诉。资料显示,当年4月5日,市南法院对此作出“965号民事裁定书”,将不属于法院裁决范围的上述担保物裁决给案外人——青岛盈通物流。

  就在“965号民事裁定书”发出同一天,市南法院向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过户手续。但来自青岛市房管局的资料明确,“465号房产”产权至今仍在青岛糖酒名下。2002年4月19日,青岛多名知情人士介绍,青岛糖酒已是一家国有“僵尸企业”,由青岛市企业托管中心托管。公开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1980年,隶属青岛市商业总公司。

  但乔建等人很快发现,其拿到上述债权,早已被青岛盈通物流凭“20274号民事判决书”“965号民事裁定书”而“借用”。乔建称,这一“借用”背后,青岛糖酒名下银行债务、国有土地补偿款等,或不知去向,或流向青岛盈通物流。《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多份法院判决书内容显示,据初步统计,其涉及总金额达2亿余元,其中最大一笔来自国家的土地补偿款。  

  2012年,青岛市当时已开工建设的地铁一期工程M3号线建设至李沧区,“465号房产”等所处地块正在其建设范围内。2012年9月24日,青岛市李沧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为征收人即甲方,与被征收人即乙方,签署《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协议”),乙方则是青岛盈通物流。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得的“征收补偿协议”显示,甲方对乙方土地及房屋实施征收,需征收“465号房产”及所属土地等国有土地93498.4平方米,总共补偿金额161644600元。

  “意味着青岛盈通物流直接拿走了1.2亿多元。”唐华说,其依据则是“20274号民事判决书”等。

  多名债权人对青岛糖酒、某银行青岛分行的“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市南法院原审判决,认为其隐瞒真相,于是向青岛中院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2014年7月2日,青岛中院作出“第279号民事裁定”,查封“465号房产”等。2015年11月30日,青岛中院裁定,撤销“20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市南法院重审。2017年6月14日,市南法院再次重审对此作出民事判决:再次判决青岛糖酒败诉。

  而在上述庭审中,青岛糖酒缺席出庭,某银行青岛分行则一直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实体问题认定完全正确。

  谁的“盈通物流”?

  “征收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金以及征收补偿奖励、补助的支付”一栏中确认,“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补偿金1.2亿元”。

  截至目前,已时隔6年。但为何是“盈通物流”?乔建称,这也是债权人向青岛监察委举报的原因。

  早在2005年1月25日,青岛市银行业协会向青岛银监局报送的一份《关于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逃废银行债务报告”)中如此描述:因企业非法改制,青岛糖酒“总公司”已无经营,从2002年开始不给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实际为“空壳”公司。

  而青岛盈通物流成立于2002年4月1日。来自青岛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的信息介绍,后者是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邱素珍,股东为青岛盈通数码信息有限公司、青岛华商糖业酒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华商糖酒”)。本报记者查询“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青岛盈通物流登记申请时间为2002年3月11日,青岛盈通数码信息有限公司出资35万元,占70%股份;青岛华商糖酒出资15万元,占30%股份。

  其中颇受关注的,是成立于2001年9月4日的青岛华商糖酒。其法定代表人赵庭胜,股东赵庭胜、万春萍、仲建平等,而三人的另一个身份,则分别是青岛糖酒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工商信息还证实,仲建平在青岛盈通物流担任监事一职。来自青岛法院系统的多份判决书、裁定书显示,在前述青岛糖酒与某银行青岛分行“借贷纠纷”审理中,仲建平曾作为前者委托代理人出现。

  唐华、孙良等债权人认为,从成立时间、彼此关联度等而言,青岛盈通物流、青岛华商糖酒等公司的成立、出现,不仅仅是个巧合。记者就此多方联系青岛糖酒方面,截至发稿,没有回应。山东省国资委方面也没有对此作出解释。

  “逃废银行债务报告”印证,青岛糖酒于2001年下半年开始违规改制,“出资新设”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华商糖酒,将下属分公司主营业务全部纳入新公司,“将老公司有效资产全部转移到新公司”。在该“逃废银行债务报告”中,青岛银行协会向青岛银监局“控诉”,青岛糖酒及下属分公司的改制有关资料拒不向银行提供,实际为“空壳”公司,导致悬空银行贷款3671万元。

  而“征收补偿协议”显示,征收人对“465号房产”及附属国有土地权属认定,依据是“相关会议纪要”。知情人士介绍,其中主要依据是“20274号民事判决书”“965号民事裁定书”。

  债权人的代理律师确认,2017年12月前后,“465号房产”已被拆除。截至目前,青岛盈通物流没有拿到“征收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剩余4000余万元。

  颇有意味的是,今年7月中旬,赵庭胜私下约唐华等,以“缓和关系”,被后者拒绝。

  涉虚假诉讼?

  对于唐华等债权人提起的“20274号民事判决书”涉“虚假诉讼”,青岛糖酒、某银行青岛分行均予以否认。

  两者到底是怎样的借贷关系?2015年9月7日,某银行青岛分行在一份《情况说明》及银行资料中,详细介绍了其与青岛糖酒自1999年5月至2002年7月期间的贷款情况。

  《情况说明》显示,两者共产生三笔贷款。而涉及诉讼案件的是其第二笔,并“波及”第三笔款项。《情况说明》介绍,第二笔借贷金额为693.9万元,期限为2000年6月30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抵押物为“465号房产”等。截至还款期限,青岛糖酒偿还借款58.9万元,余635万元以借新还旧方式偿还,“即第三笔贷款的635万元归还了本次借款”;第三笔贷款金额为635万元,自2001年7月31日起至2002年7月31日止,抵押物同上。该笔贷款截至还款期限贷款逾期,2002年8月1日转为呆滞贷款,年利率7.56%还息正常,截至2003年12月19日贷款全部还清,某银行青岛分行撤销抵押物权证。

  而关于最终还款情况,《情况说明》中也予以介绍。其描述,因青岛糖酒未按时还款,某银行青岛分行于2002年2月向市南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偿还借款635万元,后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变卖抵押物,该635万元得以全部偿还。

  “银行方面以当时已还款完毕的第二笔贷款名义起诉,起诉内容也是第二笔贷款。”乔建称,更为不解的是,青岛糖酒在原庭审中认可了第二笔贷款没还。

  在2015年8月13日的“听证笔录”中,某银行青岛分行却辩称,银行贷款系统中当时显示其确实欠款,“银行起诉的时候拿错材料了”。其承认,“当时是拿的第二笔借款材料”。来自某银行青岛分行的交易账号流水印证,在案件起诉前的2001年7月31日,青岛糖酒已将第二笔借贷剩余贷款635万元偿还完毕,随后某银行解除标的物设定抵押,同时合同的效力终止。

  而关于第三笔借贷,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军律师对此分析称,在2002年4月5日“965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青岛糖酒设定抵押的“465号房产”及附属土地交付申请执行人某银行青岛分行折抵本案全部案款,在法律关系上,两者贷款合同关系终止,至此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本报记者调查获悉,两者之后却仍在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其银行交易账号流水及凭证明确,“按期结算”,交易“正常”,直到2003年6月30日,后者全部偿还,前者撤押。青岛糖酒多名债权人提供的资料显示,某银行青岛分行在2002年12月18日至2003年12月19日期间,从青岛糖酒账号上总共扣划508046.06元,“按期还息”。

  2015年11月30日,青岛中院发给市南法院的一份“内函”内容印证,从某银行青岛分行调取的贷款账户明细、转账凭证,足以证明2001年7月31日青岛糖酒总公司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偿还了某银行青岛分行在本案一审判决中的635万元,且后者认可一审判决中的635万元已偿还。

  而在2017年7月4日,某银行青岛分行在一份“民事上诉状”中对此解释,“由于当时的业务负责人均已不在我行工作,故无法落实抵押物处置情况”。“民事上诉状”内容认为,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纠纷发生于15年前,该项债权已通过抵债处理等方式最终实现,且与第三人无任何关系,没有损害也不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青岛中院在上述“内函”中明确,本案起诉的2000年6月30日至2001年6月30日的635万元“贷款未偿还”,根本不存在,“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责任编辑:陈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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