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金亚科技财务造假 证监会对立信处罚落地

涉金亚科技财务造假 证监会对立信处罚落地
2018年08月14日 08:52 中国经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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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慧敏 北京报道

  惩罚终于还是来了。

  8月10日,证监会网站披露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及两位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及案情系为金亚科技(维权)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含有虚假内容审计报告。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除涉金亚科技财务造假之外,立信还有其他两件案子在身,近期已有多家公司用其他审计机构替换了立信。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

  处罚书显示,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错报情况,金亚科技披露的2014年合并财务报表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虚增营业收入约7363万元,虚增营业成本约1925万元,虚增预付工程款3.1亿元。而立信在对金亚科技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具体来说,立信未按要求执行货币资金的函证程序。2015年1月20日,审计人员在对金亚科技基本账户开户行函证时,未对询证函保持控制,未对询证函是否加盖银行公章事项给予充分关注,上述行为导致立信未能发现银行回函系金亚科技伪造,金亚科技虚增银行存款2.18亿元的事实。同时,由于销售与收款循环函证程序不当,立信未关注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在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上,立信未对存在不确定性的发函地址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错误及不存在的发函地址,且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发函和回函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对函证保持控制;同时立信未关注回函中的异常情况,未正确填写被询证者地址。另外,现有证据未能证实立信针对未收到回函的客户实施了进一步替代程序,以证实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计价是否正确。对重大合同的异常情况,立信也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立信对金亚科技2014年前20大客户及金额较大合同进行查验,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予以记录。经调查,其中7份合同存在异常情况,存在未签字盖章、两份合同编号相同等异常情况。审计人员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充分关注重大合同中的异常情况,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在采购与付款函证程序上,审计工作底稿中“发函清单”显示共发出28份函证,其中13份(占函证的46.43%)存在发函地址与发票地址不一致等异常情况,立信未关注上述异常情况。审计工作底稿未记录收发函物流信息,也未记录应付款的函证结论。对于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审计程序。在金亚科技与四川宏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主合同部分双方均未盖章签字,立信取得的3.1亿元预付工程款的银行对账单系金亚科技伪造并提供。在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形式存在不完备的情况下,立信未特别关注,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考虑到因管理层舞弊可能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因上述审计环节存在问题,立信为金亚科技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为90万元,签字注册会计师是邹军梅和程进。故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27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邹军梅、程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多家公司“弃”立信

  根据4月23日起施行的证监会第138号令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且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属于同类业务”的情形下,证监会将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查相关申请材料的决定。

  据媒体报道,138号文下发后,自6月至今,已有9起上市公司并购项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其中立信丢7单。其中包括步森股份(维权)利达光电绿景控股道氏技术等。

  尚有“两案”在身

  涉金亚科技财务造假处罚决定落地,并不是立信“霉运”的终点。

  有接近证监会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截止到目前,立信尚有两个案件接受证监会调查。

  记者查询发现两件尚未结案的案件如下:其一,2015 年 7 月 16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该调查主要针对立信在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周铮文、陶奇。其二,2018 年 5 月 28 日,立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本次调查主要针对立信在广东超华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而进行的立案调查。该项目注册会计师为高敏、康跃华。

  (编辑:夏欣 校对:翟军)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金亚科技 立信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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