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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前公司股份信托方兴未艾管窥小米六层信托架构
特约撰稿 朱丽娜 香港报道
导读
小米上市主体之上共有6层架构,第一层上市公司,第二层为两家公司分别持有AB股,第三层、第四层分别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第五层为家族信托,雷军作为委托人,本人及其家族作为受益人;第六层为受托人方舟信托(香港)有限责任(ARK Trust(HK)Co.,Ltd)。方舟信托是诺亚控股集团旗下境外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
随着小米等内地高科技公司纷纷赴港上市,设立上市前公司股份信托(Pre-IPO Trust)也开始成为科技新贵圈中的一股热潮。
“很多中国高科技企业老板上市前会做信托,目前很多在筹划上市的客户也会考虑做前期的规划,不仅是在二级市场融资,而且进行一个完整的上市前的税务规划、法律规划,很多国家都开始启动CRS(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资讯交换),这也是推动(企业主建立)上市前信托的一个因素。”新加坡银行李文修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文修透露,目前设立上市前信托的比例大约10%-20%,预期未来三年内将会增至30%。事实上,将上市公司资产注入离岸信托公司,然后大股东控制离岸信托的方式近年来已越来越普遍。
公开数据显示,目前香港216家上市家族公司中至少约有30%的企业以家族信托形式控股,通常采用“离岸公司+信托”的基本结构,由企业创始人成立家族信托基金,委托离岸公司代持家族成员所持股份,从而实现对家族企业股权的控制。
资产门槛3000万美元
“一般的信托架构和未上市及上市企业股份的信托架构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信托架构的分层会比较多, 一般的标准信托是一个信托架一个公司,公司持有这些资产比如银行账户,公司的内层董事和股东都是信托公司;但是未上市信托企业,上市主体上面那层控股公司,董事通常保留给客户去担任,而不会由信托公司去担任董事,这样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大的灵活度。”李文修指出。
他续称,通常上市前信托有四层架构,第一层为上市公司主体,第二层持有主要创始人股权,由客户(指上市公司创始人及其家属,下同)担任董事,可以在上市前的多轮融资中发挥更大的自由度,“上市后股票通常有一定时限的禁售期,在上市前成立信托可以避免在上市期间,因发生离婚破产纠纷等问题影响企业资产。”
第三层则持有控股公司的股份,由受托人担任股东,并指定离岸控股公司的董事和管理人员,客户担任董事;最顶端的第四层是信托公司作为信托的受托人,“有的信托层数较多,通常是不想让外人轻易看到信托背后的身份,多加几层架构,但客户在每一层都担任董事。”他指出。
“信托不是完全保障财务资产,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客户的离婚申请日期和信托成立的日期十分接近,客户就有利用信托逃避离婚责任的嫌疑,财产不一定可以得到保护;但如果信托已经成立很久,临近上市的时期出现了离婚等纠纷是可以实现财产保护功能的。”他坦言。
李文修指出,有意在香港上市的企业,最好在递交A1上市表格前已做好Pre-IPO Trust,作出有关安排的公司资产门槛为3000万美元,上市后估值约达到1亿-2亿港元的企业,并有30%-40%的资产属离岸持有的公司。
他建议,公司设立上市前信托应事先厘清税务问题,“除了和香港上市律师讨论程序的问题,还要和内地的律师讨论公司股份转移是否会影响在内地的税收问题。”
小米信托六层架构
雷军作为中国科技界大佬,其上市前信托有诸多看点。
小米上市主体之上共有6层架构,第一层上市公司,第二层为两家公司分别持有AB股,第三层、第四层分别为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第五层为家族信托,雷军作为委托人,本人及其家族作为受益人;第六层为受托人方舟信托(香港)有限责任【ARK Trust(HK)Co.,Ltd】公司。方舟信托是诺亚控股集团旗下境外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
相比传统的由银行担任信托受托人,雷军设立的家族信托作为方舟信托的受托管理人,这是典型的上市前信托的架构模型。李文修表示,雷军及其家属极有可能是Sunrise Vision Holdings及Parkway Global Holdings这两家公司的董事,从而在公司经营决策层面发挥更大的灵活性。
作为首家同股不同权上市架构的公司,雷军的家族信托旗下有两家控股公司,一家为Smart Mobile Holdings,持有AB股,而另一家为Smart Player Limited, 仅持有B股,这两家控股公司持有境外上市主体小米集团。从股权结构看,小米股票分为A类股份和B类股份,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0票,B类股份持有人每股投票权为1票。具体来看,小米集团A类股份全部由创始人雷军(4.29亿股)和另一位联合创始人林斌(2.4亿股)持有。
在设立上市前IPO时可以划分开A股、B股的受益人,“分开两个架构持有不同股权的信托,两个架构有不同受益人以外,其中某些受益人可以设置锁定到分配期间才可以分配,不同公司做投资权限也不同,每间公司下面开的账户的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也有所差别。”李文修表示。
同时,他透露,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设立私人家族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这样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配,把家族现状和家族宪法写进私人信托公司章程里面,对家族后代才有法律约束。”
传统的信托分配规则确定之后,在委托人离世之后,受益人的安排必须按照设立人的要求执行而不能再进行变更。相比之下,私人信托的董事通常为家族成员,董事局的成员还包括第三方专业人士等,因此在第一代离世之后,第二代有更大的空间对信托做出变更,因此资产的安全性系数有所降低。
信托应与时俱进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客户选择将信托向香港、新加坡等地转移,主要通过将信托管理人由离岸管辖区变更为新加坡、香港的信托公司。他认为相比开曼等离岸天堂,香港、新加坡的法制更全面、成熟,法庭的稳定性、持续性更好。
事实上,雷军此次就选择在香港设立信托,而非传统的开曼群岛、BVI(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法域。
2013年12月1日,香港出台了新的《信托法》,这为香港信托业发展奠定了基石。在新的信托法下,香港可设立永续信托,而且,新的法律赋予受托人更大的预设权力,涵盖投保、委任代理人、特许投资和收取酬金等,同时还废除两项普通法原则,引入反强制继承权规则等。
近年来,香港豪门家族频频爆出争产丑闻。对此,李文修指出,这些信托基金大都是在数十年前已成立。由于早期的信托架构将很多权力交予信托公司,缺乏灵活性,因此“信托公司在运用权力时若有偏袒任何一方的话,便存在被起诉的风险”。
但目前的信托可以在条款中做出相关设定,“如果任何受益人主动起诉信托公司,他就会立刻被罢免不能再做受益人。信托也可以设立保护人,如果信托设立人已经离世,保护人可以代表其罢免某些受益人,保护信托的持续性。一般来说,委托人会选择自己信任的家族朋友或事业伙伴担任保护人,比如家庭律师等,有些甚至会设立保护人委员会。”他表示。
(实习生崔盟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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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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