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与法治同行40年

营商环境:与法治同行40年
2018年07月04日 11:36 《法人》

  营商环境:与法治同行40年

  文 《法人》记者 肖岳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GDP由1978年的0.3645万亿元增长到2017年的82.7万亿元,增长高达近227倍。在经济增长的背后,也与这40年间资本市场、金融、税收、市场竞争等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落地息息相关。正是逐步完善的经济立法体系,使得各行业发展创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以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的“改革开放”,给中国经济社会带来翻天覆地的变化。40年来,中国经济成就有目共睹,已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工业国、第一大货物贸易国。

  从40年前摸着石头过河,到如今经济法律体系日趋成熟,中国经济立法进程贯穿改革始终。40年来,中国经济结构逐步调整、巩固、健全,以“走出去”“一带一路”为代表的新兴经济发展理念,更是将改革开放这一伟大创举拉向纵深。

  如今,中国资本市场逐步成熟壮大、新兴高科技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民营经济突飞猛进、市场环境正朝着公平正义的良性方向迈进。近年来,关于改善产权保护、完善营商环境发展的政策与法规亦密集推出,中国经济立法已经迈进新的时代。

  税制改革成绩凸显

  改革开放40年之际,无论对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来说,税收始终是这40年间与中国千千万万企业息息相关的问题,而税收对于这些企业的发展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税收工作始终也是党和国家较为关注的问题,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税收立法也逐步完善和优化。

  早期,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国家所颁布并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基本适用的涉外税收制度及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83年,结合中国国情,全国国企试行“利改税”,即将国营企业上缴财政利润中的一部分以所得税的形式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另一部分则仍以利润形式上缴。这既使得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得到了更好的使用,也使得企业独立经营,自谋发展后,手里能有更加充足的资金,从而扩大自主经营,提高自身积极性,同时也为国家经济发展提速贡献力量。

  在1994年宏观经济体制整体的改革中,全国范围内的财税体制改革仍处于核心地位,与此同时增值税为主题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得以确定,所得税得到了改革,同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税制也得到了初步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改革开放40年中,中国的税制改革步伐从未停歇,并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不断得到深化与重视。目前,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多部成熟法律。而在税务立法变迁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等大批法律法规,在税务立法改革完善的过程中,完成了历史使命。

  在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自十八大以来,税制改革也取得了诸多成就,比如营改增便是一例。首先在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随后于2012年1月1日起,将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8月1日,试行“营改增”范围推广到了全国,此外还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也被纳入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5月1日,全国的营改增试点推开,并又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此后的2017年7月1日,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

  在税改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也较为瞩目。2018年3月28日,在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决定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融资难题,同时会议指出,过去五年通过实施营改增累计减税2.1万亿元。

  税收策划实战运作专家、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李记有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指出,最近备受热议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也是众多政策中的一例。

  “个人所得税改革影响巨大,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起征点变化。”李记有说道,比如在正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等。

  李记有指出,新版个税既有突破,又有期待。

  资本市场日渐合规与成熟

  以1986年10月14日,邓小平赠送来访的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森一张面值为50元的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作为国内发展股份经济的开端,至今已有近32年的时间。而这32年间,中国的资本市场也经历着诸多变化,这一系列变化的背后是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完善的制度下,资本市场中的股票、证券、期货等得以规范与进一步的长足发展。

  作为中国经济从计划体制转向市场体制的重要成就之一,中国资本市场从出现便背负起了促进中国经济体制和社会资源分配方式的重任。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众多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逐渐趋于多种多样,这也促使了中国资本市场的出现。而在当时,股票的发行尚缺少有法可依的规定以及完善的监管,因此股票发行市场曾出现混乱。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市场对此既有热捧者,亦有观望者,甚至不乏质疑之声,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搞资本主义的这套模式到底行不行得通。

  1992年,邓小平提出:“证券、股市,这些东西究竟好不好,有没有危险,是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东西,社会主义能不能用,允许看,但要坚决地试。看对了,搞一两年,对了,放开;错了,纠正,关了就是了。关,也可以快关,也可以慢关,也可以留一点尾巴。怕什么,坚持这种态度就不要紧,就不会犯大错误。”

  正是此次邓小平在南方视察的讲话,使得中国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得以确定,此后股份制也成为国企改革方向。

  1992年,随着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成立,也开启了中国资本市场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的篇章。1993年,股票发行试点由上海、深圳推广到全国,自此资本市场也开启了在国内发展的新篇章。此后直至1998年,作为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成立,同时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国内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得到确立。

  而在证监会成立之后,推动以《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的建设,也使得资本市场最初的法律体系得以出现,使得资本市场走上了一条正确的道路,同时也为此后一系列政策的不断完善与落实夯实了基础。

  随着市场发展,在各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也逐渐得到丰富,从单一股票扩展到国债、企业债等,同时证券中介机构也逐渐增多,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投身资本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和投资人的总量激增。

  1997年11月,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应运而生,虽然此《办法》后被《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修订)》废止,但在该《办法》影响下,当时的期货市场获得了初步发展。

  1998年12月,作为中国首部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提出规范的《证券法》颁布,并于1999年7月施行,而《证券法》的施行对于资本市场此后的长足发展至关重要。

  谈及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向《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启动期(1978—1992年),中国资本市场开始萌生;第二个阶段是发展期(1993—1998年),这一段的标志就是全国性资本市场开始形成并大力发展;第三个阶段是规范期(1999—2007年),以中国首部对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提出规范的《证券法》的颁布为标志,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确立,并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得到长足的规范和发展。

  “《证券法》的出台,确立了证券市场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建立过程中一个重大的里程碑事件,对中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起到了规范和推动作用。”宋清辉说道,然而在其出台前夕,虽深圳、上海市场都有各自相应的规定,但一级市场信息披露等工作比较混乱,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利的保障。在证券法正式颁布后,一方面杜绝了此类隐患,另外一方面则推动了市场规范化发展。

  同时宋清辉也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现阶段下,法律体系建设仍待进一步完善。亟须借鉴成熟市场的成功经验,完善中国证券法律体系。一是减少和消除“依文件治市”的非市场化现象,并进一步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二是促进证券立法的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在证券立法中尽可能采用国际惯例;三是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提高证券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例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法院才有权判断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但是因为法院对证券法律的司法解释甚少,熟悉证券市场及证券法律法规的法官人才不够多,导致司法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有的证券案件的判决几乎让人无法理解。这也是我国证券法律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民企发展环境大有改善

  改革开放40年,国内除在税收、资本及互联网金融取得辉煌成绩和长足发展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推动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资本也取得了更好的发展,而这也得益于各种政策的不断出台和落地。

  对于民营资本的重视,仅从今年初,国务院首次常务会议的首个议题,即是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中便可见一斑。而在该会议中还指出,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此外还提出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等。

  据世界银行《2018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营商便利度排在全球78位,比2013年提高了18位,其中开办企业便利度比2016年提升34位,较2013年上升65位,特别是“优化注册流程”改革举措得到世界银行的高度赞赏。

  “成绩背后,是一系列保护民营资本在市场经济中更好地立足与发展的法律法规,陆续地出台与完善。”中研普华研究员许俊龙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举例道,早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并在修订后于2017年9月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便是一例。

  该法在2003年施行之初,便被誉为“我国国家制定的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而修订后,新《促进法》除起到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等作用外,更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成为今后一段时期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重要的法律保障。

  除以新《促进法》为代表的相关立法外,一系列《意见》的出台,也为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在资本市场中,迎接来自市场的挑战外,提供了更强大的信心。

  比如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营商意见》)。《营商意见》的出台以及十九大中体现的党对企业家群体和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均表明在我国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节点上,弘扬和发挥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也表明在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的过程中,重视培养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的积极作用,已经显得格外重要。

  此外,许俊龙指出,从民营经济吸收社会就业角度、推进中国市场的新产品、新发明的出现等角度而言,民营资本都在整个市场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并也是中国经济在新时代下,自主创新与转型升级发展战略的助力者。

  互金从野蛮发展到强监管时代

  2018年是改革开放40年,而在这40年中,国内的金融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而互金行业作为金融行业中的一员,所取得的成就更为瞩目。

  如果说从2007年上海拍拍贷的成立,算作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或网贷行业的开端,那么此后国内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在改革开放精神的引领下,走出了更远的征程。从2007年至今,作为金融行业中一员的互联网金融业尤其作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P2P借贷服务,也走过了11年的征程,并由最初的野蛮生长过渡到有章可循下的快速发展。

  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有几个时间点至关重要。首先是在2013年,当时互联网金融处于飞速发展阶段,业内外称2013年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互联网金融在当年更是被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战略组成。也是在2013年,随着阿里巴巴的余额宝产品上线,并在六天内取得了逾百万用户数量的成绩,刷新了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知。

  此后,随着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被人们所认知,互联网金融发展进入了新的爆发期,2014年互联网金融再次被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

  此后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种种弊端逐渐显现,监管缺失、入局门槛低等问题更是屡屡为外界所诟病,而整个行业中,P2P平台数更一度达到了几千家,众多的数量背后,行业中平台质量和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现象也难以幸免。

  直到2016年,这一切逐渐迎来了转变。

  2016年对于互金行业而言是“强监管”时代到来的起点,首先,从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相关的各类监管政策,对互金行业的合规之路提出了约束。比如在2016年初,从北京开始,对于公司注册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带有“财富”“投资”等字样的申请,逐步暂停,随后更是推进到上海、深圳等地;此后在2016年上旬,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首付贷”进行了紧急叫停;4月教育部联合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对校园贷的规范进行了规制,此后银监会还于当年8月,对于约束校园贷等问题,明确提出用“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

  2016年8月24日,经银监会正式发布四部委联合起草出台了被网贷行业称为“824新规”,同时也是代表互金、网贷行业进入监管时代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随后10月13日,《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发布。

  除了政策文件上的约束与规制外,行业中的协会也出现,也为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增添新助力。在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正式挂牌成立,囊括了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新兴企业及研究、服务机构。同年9月,网信、宜人贷、玖富、开鑫贷、人人贷、拍拍贷等17家机构,成为首批接入该互金协会的单位。

  网贷之家CEO石鹏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中国的这十多年发展受到的监管政策及态度的变化影响非常大,从个人角度将行业监管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是2013年之前属于几乎无监管的状态,行业也处于早期萌芽状态。

  2013年至2015年上半年随着行业的快速野蛮生长,监管层开始关注和调研,并在不同场合发声提示合法合规底线与风险,但由于行业体量仍然很小,所以监管在这个阶段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措施,外界称这个阶段为“让子弹飞+调研喊话”阶段。

  到了2015年下半年,伴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行业进入了“支持鼓励+监管框架”阶段,正式的政策文件以及多次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表示支持和鼓励,并且提出了监管的框架设计,对相关的具体监管部门提出了具体的监管细化要求。

  随后的2016年上半年,伴随着多期恶性事件的发生与发酵,各监管机构态度发生急转,中央层面(国务院)则在2016年4月召集14各部委召开了重要会议,启动了原计划为期不到一年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在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各细分领域的监管细则不断明确出台,银监会也在这个阶段,完成了针对最为复杂的P2P网贷行业制定的1个办法+3个指引的细化监管标准。但由于大量具体的监管落地工作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而各地的监管细则制定在这一阶段基本没有最终落地。

  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上半年,监管政策多变阶段,由于P2P备案验收与专项整治工作的整体延期,2017年12月8日中央下发了标准更加明确、统一和细化的57号文,以推进各地方备案验收和专项整治工作更快落地,并给出了明确的最后期限在2018年6月30日。但由于各地监管细则依然存在较大差异,以及两会之后的较大幅度的机构改革等因素,最终57号文的相关工作再一次传闻延期,各地的备案验收相关工作实质暂停,直到6月30日仍然没有新的监管要求标准和对于延期的官方说法出来。导致从业机构在这一政策多变的阶段感到非常迷茫。

  “虽在强监管下,大部分时间P2P平台数量持续平稳下降,恶性退出比例也基本保持持续下降,正常运营平台在合规性方面不断提升,但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监管的不确定性,行业整体合规的速度和落地进程依然达不到监管预期。”石鹏峰补充道。

  同时他指出,今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依然会保持强监管的状态。但一个预期稳定、目标明确、稳步推进的监管环境是大家所期待的,而对从业机构来说,不论是继续坚持冲击合规备案,还是稳妥地进行关停并转,都应该更加重视合规监管的要求,认清行业未来的发展形势,尽早做好决策与准备。

责任编辑:李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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