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债券追偿路漫漫:程序冗繁、法律制度缺位

违约债券追偿路漫漫:程序冗繁、法律制度缺位
2018年06月22日 02:51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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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债券追偿路漫漫:程序冗繁、法律制度缺位

  本报记者 方海平 上海报道

  债券违约从初试“破刚兑”到进入“新常态”,债券市场已逐步接受违约作为市场的一部分。但打破刚兑之后,对应的违约处置机制并未完善建立。

  “很多公司违约后没有处置机制,我们现在对很多民企债券不感兴趣,尤其是公司治理混乱的,根本不敢碰。”一位债券机构投资人6月21日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违约对于投资机构而言,意味着冗长繁琐的求偿程序、监管制度缺失下的不知所措,以及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的结局。

  多位债券投资者以及相关领域律师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目前国内债券主体市场即银行间市场尚未建立受托人制度,对个人投资者还未明确其起诉追偿权利,导致在对违约债券的追偿中,如果没有行政介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对称的情况下主导了整个过程,持有人会议不规范、承销商任意宣布持有人会议决议无效、发行人拒不执行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定等情况,普遍存在。

  程序繁琐、决议执行难

  多位债券市场相关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作为投资人,对违约债券进行追偿所面临的障碍很多,最根本的是,整个程序由主承销商或托管方主导,而主承销商或托管方与债权人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因为他们是从发行人处一次性收取费用的,违约后对债权人可能保护不足。在这种利益格局下,约束其行为的制度、法律又不完善,导致违约求偿路漫漫。

  上海地区的一名机构投资人赵力(化名)经历了多次违约追偿案例。他向记者表示,债权人会议召开手续复杂,效率低。违约后经过非常复杂的程序才可以开会,开会后进行投票和公告的内容需主承销商进行披露,因此主承销商可以选择性地披露或者不披露,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低。

  赵力讲述了其经历的两个案例。某次债券违约追偿中,按照募集书的规定,持有人会议必须由两名以上专业负责金融或债务融资的律师出席,当天持有人会议中并无律师到场(询问了现场所有出席人员),然而会后的挂网公告记录中却出现了两名律师,经查询,这两名律师竟然是负责民法婚姻法领域的。

  另一个违约案例由某国有大行作为主承销商,其主持持有人会议,会议结束后对决议进行投票,主承销商却以没有盖骑缝章为由宣布会议决议无效,“关键是他们一开始并没有告知大家需要盖骑缝章,等到时间截止了才告知。”

  另外,在债券发生违约后,部分发行人通过种种不合规的操作给投资人追偿制造障碍的行为也很常见,比如不经过债权人同意,自行更改法人代表等。“作为投资人去起诉的成本太高,时间、精力都耗不起。”多位机构投资人表示。

  后续执行阶段同样障碍重重。赵力表示,债权人开会达成的协议或条款,对发行方和主承销商约束力很低,即使公告披露,但没有相关机构监督执行,债权人的权益很可能无法获得保障。

  另一名债券领域从业人士也对记者透露了一次追偿经历,某次债券违约处理中,持有人会议召开结束并作出了偿还方案,发行人竟无视持有人会议的决定,以管辖权为由拒不执行。多位专业人士对此表示,如果是协商一致,则与管辖地没有关系。

  不过,一位券商债券承销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作为承销人代表的还是投资者的利益,所承销的债券一旦出现问题,承担召集投资人会议的义务,心态上来说肯定是尽快想办法促成问题解决,因为承销人协助债券宣传募集,违约之后很可能要承担责任被监管机构处罚。

  法律、制度缺失待建

  “这其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投资人以什么名义去起诉?如果是散户,他需要什么样的证明?我们是受托人(委托人出钱),以什么名义去起诉?如果是债券持有人的名义,又是漫长的公告、会议、投票等一系列程序,几个月下来可能资产已经都转移了。”赵力提出了这一困惑。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目前解决这些问题首当其冲要建起银行间市场的受托人制度,“对比股票市场相对完善的制度来看,债券市场持有人会议相当于股东大会,受托人相当于董事会,对债券违约的处理极为关键。特别是现在引进境外机构,若没有受托人外资机构也看不懂。受托人可考虑由中债登这种立场中立的组织来担任。”

  对于个人投资者,柯荆民表示,应该规定债权达到5%的个人即可以债权人的身份进行起诉,但如果份额太小则不可,因为很容易引发交叉违约。

  他还表示,这些制度上的规定可由银行间协会或者央行牵头颁布规章,“其实早在1998年前后,这些制度实行过一段时间,后来又废弃了。但现在债券违约现象已经极为普遍,且涉及金额较大,靠协商处理不过来,制度上的设计必须尽快建立。”

  赵力还指出,目前对违约债券进行处置还存在法律上的缺失。银行间短融、中票等融资工具不受《证券法》监管,仅公司债受《证券法》监管。由于短融中票等仅受《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法规》监管,效力方面不及《证券法》。因此即使进入起诉程序,投资人也可能陷入“无法可依”的处境。

  另外,考虑到现行法律制度的障碍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兴业银行、华福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提议,应当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破产法院。

  对此,记者采访的多位专业人士均表示认可,他们指出,统一的专业破产法院才能破除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相对有执行力,债券违约在当地起诉基本上会不被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可能会拖着。

责任编辑: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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