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股上市新约锚定监管 “立本论”强化守诺契约精神

深股上市新约锚定监管 “立本论”强化守诺契约精神
2018年06月22日 02:51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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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股上市“新约”锚定一线监管 “立本论”强化公司守诺契约精神

  本报记者 杨坪 深圳报道

  6月20日,深交所启动新版基金上市仪式。另一方面,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深交所获悉,深交所与深市全体上市公司签署新版上市协议的工作已基本完成。

  根据新版上市协议,上市公司各种承诺将被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上市公司对各种承诺进行跟踪管理;深交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明确了检查的方式及措施;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允许公司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此前,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在出席签署仪式时也指出:“本立而道生,本固则木荣。上市协议是交易所进行自律监管的制度根基和权利本源,是确定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是双方共同的行为准则。”

  承诺纳入“契约”

  广泛征求了大量上市公司代表和专业律师意见的新版《上市协议》,内容更加完备、要求也更加明确,其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增加了“上市公司应遵守承诺”的条款。这背后其实是为了应对新的证券市场环境。

  近年来,A股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随意更改承诺、违背承诺事项等一直颇受诟病,失信重灾区包括股东违规减持、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或资产注入的承诺迟不兑现、交易对手不履行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面对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屡次食言的难题,监管层逐步重视对企业承诺的监管,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失信”成本过低,这种事情还在资本市场继续上演。

  一方面,市场最为普遍的争议在于承诺通常具有自愿性,并非法律强迫,因此是否受法律约束还有待探讨。

  另一方面,现有规章对违背承诺的处罚是: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监管措施,“失信”成本较低。

  “交易所并不是行政监管机构,没有行政权,将‘公司承诺”列入上市协议之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承诺,深交所就可以根据协议进行约束甚至是制裁,相当于获得了管辖权。”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智斌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道。

  在具体的条文中,《上市协议》规定,企业在上市时及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应该遵守。

  这意味着,对于上市公司承诺履行的监管,得到了制度层面的保障,此举无疑是加强上市公司信用建设的一剂良药。

  “《修订》将上市公司各种承诺纳入监管范围,上市公司应加强对各种承诺进行跟踪管理。上市公司各类承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对做出的承诺应严格遵守,对于违反规定和承诺的违法情况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措施有利于打造市场诚信环境,集中整治各类承诺主体随意变更承诺、不遵守承诺的情形。”中航飞机内部人士如此评价道。

  监管“出牙”与救济机制

  把承诺写进协议是制度层面的保障,而要落实监管,则需要一线监管的牙齿。新协议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明确了一线监管的新武器。协议指出,在接受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过程中,上市公司要积极配合深交所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

  其中,现场检查作为独立的条款列出,深交所还明确了检查的具体方式及措施。此外协议中还约定了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手段,补充了深交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交易决定的重要职能。

  “通过现场检查,可使深交所对各上市公司有更直接、更全面的了解,对提升深交所的监管效能具有积极意义。就上市公司而言,深交所现场检查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及合法运作机制,加强风险控制,进一步督促了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欣旺达内部人士指出。

  将上市公司热点问题写入协议,以一线监管丰富手段作为监管措施,体现了自律监管的及时性与严肃性,而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写入上市协议,则指向了自律监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新版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保障市场参与主体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

  近年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的不断深入,深交所也强化了一线监管,然而,面对可能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也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进行申诉,这样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为进一步畅通内部救济渠道,优化实施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等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深交所还相应对《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

  根据新细则,深交所听证事项范围由单一的纪律处分听证扩大到纪律处分和终止上市听证两大类,从而让当事人在对终止上市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能充分利用内部救济渠道“发声”和“论理”。

  这一制度在5月24日*ST烯碳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听证会上正式付诸实践。

  有了充分发声的申诉渠道,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企业与交易所之间的“契约”关系也更加稳固。

  “新版上市协议明确实施‘内部救济机制’,在自律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基础上,也给予上市公司对深交所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以保障,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守信。”招商公路公司高管评价指出。

  一线监管的契约精神

  上市协议的“与时俱进”与“日渐完善”,是深交所在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大背景下,发挥一线监管职能,回归上市公司监管本源的重要突破。

  面对日益庞大的证券市场和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新的上市协议在原版本的基础上丰富了监管手段、明确交易所重要职权,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等,对强化一线监管职能、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皆有着重要意义。

  “新版上市协议内容更加完备、形式更加规整,不仅强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丰富了监管手段,充实了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也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粤电力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不过,由于交易所“自律监管”特点的约束,作为明确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法律文件,上市协议在一线监管中着重强调了双方自愿平等的契约精神。

  比如该协议要求深交所与上市公司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能;明确内部救济机制,提高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调整争议解决条款,给予上市公司一定选择权。

  原上市协议为指定仲裁管辖,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此次修订提供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及仲裁两套方案,允许上市公司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

  “新版《证券上市协议》强化了深交所和上市公司的契约性关系,使交易所和上市公司更为独立,双方的法律关系更为清晰。”康泰生物董事长杜伟民表示。

  (编辑:杨颖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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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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