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8年06月16日 03:25 证券日报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审核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告了《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18年6月5日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发布了《公示通知》,对《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公示期满,公司未接到针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激励的相关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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