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四家平台逾期背书方被摘牌 “巨如系”金融危局

旗下四家平台逾期背书方被摘牌 “巨如系”金融危局
2018年05月05日 01:16 中国经营报

  旗下四家平台逾期、背书方被摘牌 “巨如系”金融危局

  陈风 何莎莎

  “一方面是在管理上产生了一些疏忽,另一方面也是在集团快速发展中未能注重科学管理,导致了现在出现资金困难的局面,甚至至今未能按期发给员工工资……”在业界流传出的署名为巨如集团董事局主席胡立勇的《致全体员工的一封公开信》中,其表示公司出现了资金困难的局面。

  而在这封公开信发出的几天前,上海巨如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如集团”)成员企业巨和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和资本”)于4月16日向投资者发出《关于部分产品逾期兑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据《公告》称,巨和宝(巨和资本旗下高端财富管理平台)此前公告延期兑付的多款产品再次延期30天,最早将于5月15日起开始分期兑付。对于本次多款产品延期兑付,巨和资本解释为“整改工作尚未完成”,同时表示“公司在并购尽调以及整改期间暂停赎回业务”。在《公告》中,巨和资本对并购和整改做出了相关说明:“公司早前一直在洽谈的母体300多亿规模的浙江某大型金融公司注资并购事宜,目前已达成合作意向,正在配合尽调阶段”;“根据上海市金融监管部门对于P2P验收工作的时间安排,目前我司的合规化整改已进入全面冲刺阶段”。

  频爆逾期消息

  根据巨如集团官网介绍,集团是一家以金融企业为龙头,集旅游、教育、能源环保、健康养老、车联网、物联网、文化传媒、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多元化经营的集团公司。其中,金融领域包含巨和资本、永同资产、巨谷基金、慧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信财富”)等多家金融投资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巨和宝之外,巨如集团下辖其余3家网络借贷平台(巨如意、巨如众吧及币优铺)也相继曝出了理财产品兑付逾期的消息。据了解,巨如意与巨和宝同属巨和资本旗下,巨如众吧隶属巨如集团,币优铺则隶属慧信财富。其中,巨如意和巨如众吧的背书方皆有上市公司巨和资本的身影。

  在一位投资人转给《中国经营报》记者的录音中,胡立勇向来巨如集团交涉沟通的投资人强调:“巨和资本已在3月28日收到美国证监会的受理通知书,7月将在纳斯达克上市,纳斯达克会在近期认购5000万~1亿美元的巨和资本原始股,上市之前会在美国募资2亿美元。”

  针对眼前兑付逾期的问题,胡立勇在录音中表示,为了备案合规,巨如集团今年关掉了一家P2P平台,转了两家P2P平台,巨如意和币优铺都已经转出去了,导致资金量减少不少,这是造成今年1月以来兑付危机的源头原因。在4月15日~22日,巨如集团会收到一笔投资于巨如集团的横店项目、澳大利亚少林寺等文旅项目的国际资金。另外,巨如集团的资金来源还包括来自英国和德国的两笔体量比较大的资金。

  不过有投资人向记者爆料:“这几天又有好多投资人去上海找胡立勇了,他们租的办公场所因为欠费被物业赶出来了,还欠了员工的工资,客服都没人了。”截至发稿前,记者致电致函巨和资本和巨如集团均未获得回应。

  事实上,据上海市普陀区、浦东新区、静安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处罚决定书,从2016年9月~2018年2月,巨和资本共收到4次处罚,处罚内容涉及无照经营以及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已被强制摘牌

  在巨和宝官网介绍中,巨和宝是挂牌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NSX)的巨和资本(ARBN 612 600 423)旗下的“高端财富管理平台”,巨如意和巨如众吧的背书方也均有巨和资本以上市公司身份出现。

  据巨和资本招股书,2016年8月17日巨和资本以存托凭证(CDI)形式正式挂牌NSX,上市发行价格为1.5澳元/股,首期发行1.6亿份CDI。《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虽然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人都是胡立勇,不过二者并无交叉持股,均系独立运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两家独立运营的公司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如果并无股权关系、业务关联,一方并没有为另一方提供增信的资质。平台宣传凡涉及虚假陈述,没有依循真实、完整、无遗漏的原则,导致公众受到误导,均属违规虚假宣传。

  要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巨和资本已在大半年前被NSX强制摘牌,这一点很多投资人到现在仍不知道。投资人刘强(化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已经投了币优铺两年了,新老平台都投了,老平台回款能到余额里,但是从2月开始申请提现就不到账了;新平台4月起多项目到期就不回款到余额里,也无法提现。之前收益还可以,不过收益和本金基本上都复投了,现在里面压了36万左右。”刘强表示自己只知道巨如集团是个大集团,有一家上市公司,对于巨和资本退市,自己并不知情。

  2017年10月19日,NSX发布了一则名为《REMOVE FROM THE OFFICAL LIST》的市场公告。公告内容为:经过对巨和资本进行相关调查,NSX认为巨和资本无法履行在NSX上市的上市公司义务。因此,NSX认为发行人巨和资本不再适合NSX。根据《NSX Listing Rules Completed 7 March 2016》2.18(4),2017年10月20日结束交易时,巨和资本将从NSX官方名单中除名。

  据《NSX Listing Rules Completed7 March 2016》2.18总文,在认为有必要保护投资者或维持有秩序的市场的情况下,NSX可以在任何时候暂停交易或取消任何证券在此类情况下的上市达到其认为合适的条件。无论是否由发行人要求,NSX都可以这样做。参照2.18(4)条文,巨和资本之所以被强制摘牌,NSX给出的解释是:NSX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

  缘何摘牌?

  NSX并未详述巨和资本被强制摘牌的具体原因,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发布的《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状况及趋势研究报告》,NSX的发行上市条件包括两方面:在财务指标方面,营运年份两年以上,净资产200万澳元,净利润无要求;在非财务指标方面,市值至少50万澳元,公众股东最少要50人,公众持股比例至少达到股本的25%。

  记者获悉,巨和资本在NSX的最后一笔交易每股CDI的价格为1.72澳元,总股本数为1.6亿股,总市值约为2.75亿澳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巨和资本的总资产约为2.36亿澳元。对于巨和资本的公众股东数以及公众持股比例暂未可知。

  如果公众股东数以及公众持股比例达标,那么巨和资本缘何被摘牌?

  澳大利亚财经媒体 ACB News 在一则报道中曾指出,NSX前市值最大的券商Avalon Pacific Capital Pty Lt(以下简称“Avalon Pacific”)在2017年2月9日~20日期间对巨和资本的CDI进行了一系列的套购套售,底价为1.72~1.75澳元/股,这些交易把巨和资本CDI的当日开盘价推至2.02~2.07澳元/股。记者在NSX官网了解到,从2016年11月~2017年5月,针对巨和资本,Avalon Pacific对进行了一系列的CDI套购和套售。相关交易数据显示,交易峰值的CDI日交易额为29680澳元,同日每股CDI达到2.120澳元,为同期最高价。

  值得注意的是,Avalon Pacific的套购套售行为致使巨和资本CDI价格猛涨,正值巨和资本拟以2澳元价格增发2400万份CDI之际。2017年7月2日,NSX向巨和资本下发价格问询函。在问询函中,NSX指明有非澳籍人士通过Avalon Pacific下达买卖巨和资本CDI的指令,导致其CDI价格从2017年5月2日的1.66澳元涨到2017年7月2日的1.97澳元。不过,NSX并未直接点明该问询函中提及的非澳籍人士与巨和资本之间的关联。

  另外,根据巨和资本在2016年第一季度发布的财报数据,从2014年9月30日~2016年3月31日,巨和资本的总资产稳步增长,从0.63亿澳元增至1.16亿澳元。不过,在同一时间段,巨和资本的非流动性资产却变化不大,仅从0.59亿澳元增至0.66亿澳元。

  记者发现巨和资本总资产的大幅上涨主要得益于应收过桥贷款的增长。

  截至2014年9月30日、2015年9月30日、2016年3月31日,巨和资本应收过桥贷款的额度分别为78.8万澳元、195万澳元、4063万澳元,增长迅猛。据2016年第一季度财报的补充说明,巨和资本在2016年3月31日应收过桥贷款4063万澳元(约合1.92亿元人民币)中涉及的0.98亿元短期过渡贷款的关联方为巨如集团,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巨和资本CEO兼大股东胡立勇。截至2017年7月10日,胡立勇占巨和资本39.99%的股份。

  在巨和资本2017年第一季度财报中,这种现象还在继续。截至2017年3月31日,巨和资本与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为0.45亿澳元。另外,据巨和资本2017年第一季度财报补充说明第9条:作为巨和资本唯一的经营实体,旗下嘉善巨和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巨和”)可以对外投资具有增长潜力的私营非上市公司早期的业务,以及为第三方金融产品提供市场营销渠道。据巨和资本在2016年第一季度财报中的相关披露,嘉善巨和之前投资了3家非上市成长型企业,这3家企业分别为上海佑途物联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途物联网”)、上海梦想指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指造”)、蒙特梭利(上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梭利”)。据天眼查,巨和资本的董事胡立勇为佑途物联网的法人、大股东兼执行董事,占股99.4%;同时,胡立勇也是梦想指造的法人兼大股东,占股61%;作为蒙特梭利的第四大股东,胡立勇在这一家公司也有5%的股份。据NSX Listing Rules Completed 7 March 2016中Related party(a)(iii)对于“关联方”的定义,就个人而言,他或她控制的公司实体或其母公司实体皆为关联方。

责任编辑:关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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