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
2018年04月28日 05:38 证券日报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532                           公司简称:宏达矿业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崔之火、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士民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朱士民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2018年1月16日,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与上海晟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上海晶茨100%股权转让给上海晟天。上海晟天通过持有上海晶茨100%股权,间接持有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保持不变,仍为上海晶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倪荣先生、谢雨彤女士。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06、2018-011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注1:货币资金报告期期末余额为442,105,690.80元,比上年年末减少55.27%,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禹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禹”)和上海钧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钧晟”)开展了化工品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预付货款所致。

  注2:预付货款报告期期末余额为572,878,850.03元,比上年年末增加1,048.92%,其主要原因同注1。

  注3: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期末余额为21,681,413.95元,比上年年末增加54.25%,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新增办公楼租金所致。

  注4:存货报告期期末余额为82,156,269.49元,比上年年末增加208.95%,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钧晟贸易购进货物所致。

  注5:预收款项报告期期末余额为90,548,480.40元,比上年年末增加13,245.78%,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禹和上海钧晟开展了化工品贸易业务及煤炭贸易业务预收客户货款所致。

  注6:应付职工薪酬报告期期末余额为18,021,321.22元,比上年年末增加65.47%,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已计提的职工薪资尚未支付所致。

  注7:营业收入报告期期末数为133,523,017.1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2.83%,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禹开展了化工品贸易业务致收入增加所致。

  注8:营业成本报告期期末数为128,794,979.79元,比上年同期增加83.62%,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禹开展了化工品贸易业务致成本增加所致。

  注9:财务费用报告期期末数为12,537,911.60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6.08%,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应支付的借款利息高于上年同期所致。

  注10:投资收益报告期期末数为18,579,896.24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4.57%,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参股公司上海宏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宏啸”)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注11:净利润报告期期末数为-15,198,524.57,比上年同期多亏5,577,535.26元,其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达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淄宏达”)选矿因政府要求临时停产致利润减少所致。

  注1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502,151,081.53元,比上年同期减少8,231.79%,其主要原因同注1。

  注13: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0元,与上年同期变化较大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上年同期对上海宏啸投资所致。

  注14: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报告期期末数为-46,039,735.41元,与上年同期变化较大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17年1月,公司与悦乾投资共同对宏啸科技进行增资,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宏啸科技累计增资人民币8.1亿元,持有宏啸科技30%的股权。2017年1月17日,宏啸科技等交易相关方签订了《股份收购协议》,通过宏啸科技收购美国MIVIP HEALTHCARE HOLDINGS, LLC公司80%股权,交易对价预计为全额现金支付不超过30,000万美元。2017年12月,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完成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审查,宏啸科技将首付款1.12亿美元划至境外双方共管账户。2018年1月9日,宏啸科技完成了标的公司股权交割等相关工作。此次股权交割完成后,宏啸科技合计持有美国MIVIP HEALTHCARE HOLDINGS, LLC公司80%股权,公司通过宏啸科技间接持有美国MIVIP HEALTHCARE HOLDINGS, LLC公司24%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01、2017-012、2017-046、2017-056、2018-001号公告。

  2、因公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公司已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市中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淄博市中院已于2016年8月15日向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淄博宏达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及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等内容详见公司2016-053号公告。

  因上述事项,公司在向淄博市中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淄博市中院对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1,568,256股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于2016年9月1日收到淄博市中院作出的《诉讼保全执行送达回证》,淄博市中院已对被告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股票1,568,256股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062号公告。

  2017年9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的股东名册得知,原公司申请淄博市中院轮候冻结的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1,568,256股股票,剩余1,143,058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因此公司已经及时向淄博市中院提出了追加冻结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45号公告。

  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淄博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鲁03民初231号。淄博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具体判决情况详见公司2018-012号公告。

  3、2018年1月16日,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与上海晟天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技集团将其持有的上海晶茨100%股权转让给上海晟天。此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晟天间接持有宏达矿业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成为公司新的间接控股股东,俞倪荣先生与谢雨彤女士二人系夫妻,共同控制上海晟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俞倪荣先生、谢雨彤女士。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变,仍为上海晶茨。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版)》、公司2018-002、2018-004、2018-005、2018-006、2018-007、2018-011号公告及相关文件。

  4、2018年1月17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28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03号公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颜静刚先生、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针对被立案调查事项及相关诉讼事项做出承诺:如因上述相关事项及其他任何涉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颜静刚先生及中技集团在宏达矿业承担责任(如有)后无条件向宏达矿业予以赔偿。上海晟天进一步承诺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1号公告。

  5、2018年1月27日,公司获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对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公司董事长崔之火先生、公司财务总监朱士民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分别予以司法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09号公告。

  6、2018年2月初至3月初,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签发的传票、应诉通知书,原告万某峰、万某志、李某升、万某云、刘某娟因借贷纠纷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还本付息。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与万某峰、万某志、李某升、万某云、刘某娟之间不存在借款事项。公司将会同律师等专业人员积极应对上述诉讼事项,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目前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2018-019号公告。

  7、按照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政府办公室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淄博市2017年度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调控措施实施方案》(淄政办字〔2017〕120号)相关政策,要求临淄区相关工业企业停止生产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4号公告。根据相关政府部门的减排通知,为实现在规定时间内停止排放,停止运输,原材物料密闭储存,厂区清洁无积尘的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临淄宏达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停产,具体内容及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8-017、2018-021号公告。

  8、2018年2月,公司收到相关投诉,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与公司原间接控股股东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技集团”)于2017年10月18日正式签订了股份收购意向书,中技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茨”)股权转让给兴龙实业,该事项涉及公司控制权的变更,理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但中技集团、公司并未及时披露。除此之外,宏达矿业存在诸多经营、财务不规范等问题,如尤夫股份对外融资存在宏达矿业暗保。” 公司收到上述投诉后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有关负责人员进行核实,经公司内部核查,公司并未收到原间接控股股东中技集团与兴龙实业于2017年10月18日签订股份收购意向书的通知,公司对中技集团与兴龙实业之间是否签署相关股份收购意向书等并不知情。同时,经公司进一步核查,公司确认未与兴龙实业签订任何协议,也未与兴龙实业产生任何业务往来,公司与兴龙实业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内部核查,截至目前,除公司已经对外披露的担保,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公司相关生产经营决策的程序及内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同时公司也依照相关决策程序及有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将上述有关投诉事项的说明及时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公司2018-018号公告。

  9、2018年2月8日,公司收到董事吕彦东先生、监事会主席姜毅女士以及监事梁琴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吕彦东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其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姜毅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职务;梁琴女士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监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监事的职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6号公告。

  10、2018年3月20日,公司收到副总经理孙利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孙利先生因身体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孙利先生持有公司7,489,45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5%,公司将积极督促孙利先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股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20号公告。

  11、2018年4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631号),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22号公告。

  12、公司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了解到,公司与浙江轻机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冯波、王冠、丁红、鞠海琼、陈倩磬尚存在诉讼纠纷。其中,公司与浙江轻机实业有限公司诉讼案件所涉及金额449,702.97元,未达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披露标准,因此公司未进行披露。目前该案件已开庭宣判,杭州富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浙江轻机实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定公司胜诉。除此之外,针对武汉光谷、冯波、王冠、丁红、鞠海琼、陈倩磬所涉的6个诉讼事项,公司均未收到相关诉讼资料,公司已委托律师向相关法院了解情况并调取诉讼材料,如公司收到相关案件的诉讼材料,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上述案件除浙江轻机实业有限公司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外,其余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2018年4月24日,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晶茨所持有的公司135,142,2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19%)被司法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30号公告。

  14、2014年5月,公司与淄博宏达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淄博宏达将其持有的临淄农商行29,172,832股股份转让给公司,占临淄农商行总股本的3.79%。公司自取得上述股权之日起,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在2015年5月13日收到了临淄农商行发放的股利分红款3,414,756.72元。此后,临淄农商行未协助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对公司年度审计中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不予回函。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临淄农商行尽快协助公司办理相关股权的变更登记手续。截至目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因公司原控股股东淄博宏达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事宜,公司已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市中院”)提起诉讼,并递交了《民事起诉状》。淄博市中院已于2016年8月15日向公司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关于淄博宏达业绩补偿承诺未履行及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和公司的具体诉讼请求等内容详见公司2016-053号公告。

  因上述事项,公司在向淄博市中院提起诉讼的同时,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淄博市中院对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1,568,256股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并于2016年9月1日收到淄博市中院作出的《诉讼保全执行送达回证》,淄博市中院已对被告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股票1,568,256股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轮候冻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6-062号公告。

  2017年9月,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系统查询的股东名册得知,原公司申请淄博市中院轮候冻结的淄博宏达持有的公司1,568,256股股票,剩余1,143,058股处于司法冻结状态,因此公司已经及时向淄博市中院提出了追加冻结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045号公告。

  2018年1月31日,公司收到淄博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鲁03民初231号。淄博市中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具体判决情况详见公司2018-012号公告。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国内外铁矿石行业整体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市场需求不足。从供给端看,2018年国际四大矿业巨头将继续扩大产能及铁矿石出口;从需求端看,受到国内铁矿石港口库存量达到历史高位以及后期国内各大钢厂提高废钢利用率,减少铁矿石采购等因素的影响,铁矿石需求强度也会继续减弱。就市场基本面而言,供大于求的状态难以改变,预计将来铁矿石价格将继续维持在低位波动。预计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净利润仍为负。同时,公司将加强对矿业贸易、物流、终端销售的运营投资,进一步壮大企业规模,并将大力发展各类矿产品及化工品等贸易业务,运用现有资源,加大投入,着力提升盈利水平。

  公司名称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之火

  日期2018年4月28日

宏达矿业 淄博市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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