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代码:600395 公司简称:盘江股份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未出席董事情况
公式
1.3 公司负责人易国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桑增林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丽莉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式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公式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式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公式
煤炭主要经营情况:
公式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参股的首黔公司与正业公司签订相关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首黔公司未能按约完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正业公司将首黔公司及其股东起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省高院”)。2016年7月6日,贵州省高院作出(2015)黔高民初第14号判决书,判令首黔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正业公司工程款5,306.32万元、履约保证金115.90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首黔公司股东在未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黔公司未执行判决,2017年5月16日,贵州省高院下发(2017)黔执5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贵阳市中院执行(2015)黔高民初第14号判决。在执行过程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首黔公司、首钢产投、本公司、水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故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首钢产投、本公司、首钢集团存款68,047,611.17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值财产。2017年9月28日,贵阳市中院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6,804.76万元。
2018年1月10日, 贵阳市中院将公司被冻结银行存款6,804.76万元划转执行,并于2018年3月13日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37.96万元作为逾期执行罚息。
(2)公司参股的首黔公司与正业公司签订相关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首黔公司未能按约完全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正业公司将首黔公司及其股东起诉至六盘水中院。2015年9月20日,六盘水中院作出(2015)黔六中民初第00010号判决书,判令首黔公司在判决生效3个月内支付正业公司工程款3,790.24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首黔公司股东在未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首黔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院,贵州省高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黔高民終字第152号终审判决,判令首黔公司在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正业公司工程款3,284.91万元及其罚息,其余事项维持原判。2017年12月19日,贵阳市中院依据已生效的执行裁定书(2017)黔01执974号冻结我公司银行存款3,900万元。
2018年1月31日, 贵阳市中院将公司被冻结银行存款3,900.00万元划转执行,并于2018年3月13日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36.61万元作为逾期执行罚息。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国晶
日期2018年4月25日
公司简称:盘江股份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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