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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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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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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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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海利生物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海利生物能够按照本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尽职调查全部内容有关的所有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及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向本保荐机构提供的所有材料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利生物在工作过程中为本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场地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海利生物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海利生物持续督导期间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均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710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6.81元,募集资金总额47,67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5,875.6157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794.3843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5月11日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审验,出具了XYZH/2014SHA1035-9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6,437,117.22元,累计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净额为26,180,247.49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367,686,973.27元。海通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严格要求海利生物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肖 婕 周晓雷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周 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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