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破茧 防控金融风险加一道锁

上海金融法院破茧 防控金融风险加一道锁
2018年04月26日 01:32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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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融法院破茧 防控金融风险加一道锁

  本报记者 王峰 北京报道

  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周强指出,设立上海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不仅有利于依法保障金融改革顺利推进,引导金融行业“脱虚向实”,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合力,加强市场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由于金融案件的复杂性、前沿性,“设立金融法院,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统一裁判理念,解决金融案件‘同案不同判’问题。对于正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上海来说,也有助于其提升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金融法院不同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作为司法机关,金融法院无法创设监管规则,但是,专门化的金融法院可以将现有规则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更完善地适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谢杰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统一金融案件裁判标准

  近年来,上海市涉金融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3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增长51%,去年受理一审金融商事案件数量达到17.9万件。

  据统计,2017年上海市仅高院受理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案件就较2015年增长了159%,受理的集资诈骗罪案件较2015年增长了150%。2013年至2017年,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案件增长了32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五年里增长了220%。

  周强指出,上海是中央确定并支持建设的国际金融中心,辖区内金融机构数量多,外资金融机构占比大,金融要素市场齐全,金融市场交易额巨大。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呈现新类型案件多、案件风险传导性强、审理难度较大、国际关注度高等突出特点,对金融审判专业化提出更高要求。

  设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早已被业界呼吁。2000年时,西南财经大学学者王兰军就撰文指出,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国家的经济、金融安全的迫切需要。

  如今,设立金融法院的语境已然有所改变,2010年后,全国各地法院陆续设立金融审判庭,专门审理金融纠纷,但迫切需要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水平。

  比如,直到2016年时,上海各法院金融审判庭的收案范围都不统一,有的只要涉及金融机构的案件均纳入金融庭的受理范围,有的只将较复杂的金融产品纳入受理范围,给对口指导、统一裁判带来了困难。

  周强在4月25日作草案说明时指出,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案件具体包括: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票据、信用证、证券、期货、保险、融资租赁、典当、金融仲裁等一审、二审和再审金融商事案件;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金融监管机关为被告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涉金融行政案件;上海市辖区新型、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金融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指定由上海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等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履行职责引发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用司法判决加强金融监管

  上海金融法院对于完善金融监管的意义还在于,“法院可以就其审理的案件,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上监管漏洞”,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

  案件裁判结果本身,也是对相关规则的强调和具体化应用。据《人民法院报》4月24日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作为审判长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保险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纠纷案。

  该案中,福州天策公司称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福建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此后天策公司要求中止双方的《信托持股协议》,要求伟杰公司过户股权,遭到拒绝。福建省高院曾判决这份《信托持股协议》有效,要求伟杰公司过户股权。

  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最终认定《信托持股协议》无效,认为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这个判决结果亦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法院不能通过判例来创设市场规则,但可以具体化现有规则的适用,有助于解决不断出现的疑难问题。”谢杰分析。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市场主体、人员越来越专业化,对市场进行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化水平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司法机关也要整合专门人才、提升专业水平,以更好衔接金融监管部门。”谢杰说。

  周强指出,有单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金融法院的布局进行顶层设计、整体规划。考虑到上海金融法院设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们认为,应当坚持先行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即先行探索在上海设立金融法院。

  对此,刘俊海认为,在条件成熟后,可以参照知识产权法院模式,将上海金融法院的经验复制到其他金融业发达的城市。刘俊海还建议考虑设立专门的商事法院,将金融案件之外的其他商事案件纳入审理范围。

  (编辑:王尔德)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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