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以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合理建议,结合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中共台州市委新经济与新社会组织工作委员《关于实施“五力提升”行动深化上市公司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台组〔2018〕11号)和公司实际情况,永高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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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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