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能因机票涨价而否定民航市场化改革

评论:不能因机票涨价而否定民航市场化改革
2018年02月28日 06:33 上海证券报

  不能因机票涨价而否定民航市场化改革

  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无条件的。推进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航空公司可随意涨价。在推进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中,应更重视信息公开,加大信息披露和公开力度,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期在最大限度上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和认同。

  □刘满平

  春节过后,海南机票价格“暴涨”。自2月22日起的一周内,从三亚至北京的直飞航班机票几乎售罄,仅存的均为头等舱全价票,价格纷纷逾万。据统计,与去年相比,今年高峰期从海口、三亚出港的机票平均价格分别上涨了16%和14.9%。

  对此,有观点认为是正常的市场调节行为。也有观点认为,航空企业利用春节期间机票的供求失衡,大幅提高票价是“趁节打劫”、“趁雾打劫”,涉嫌行业垄断,非法牟利。笔者认为,对“天价机票”现象,需以更宽更广的视角客观、理性、全面看待。

  由于目前离岛(海南岛)机票中,经济舱票早已售罄,剩下的多是头等舱或公务舱全票价,媒体报道的“天价机票”特指上述两种机票。头等舱或公务舱只占总座位数的5%左右,价格一般是经济舱的3至5倍。以三亚至北京经济舱票全价2530元计算,头等舱或公务舱票全价最高可卖到12650元。

  据发改委、民航局相关民航运价管理文件,目前头等舱和公务舱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即由航空运输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依据相关规定自主制定实际执行的运价种类、水平和适用条件。因此,所谓“天价机票”并未违反相关规定的标准或政策要求。在相关报道中,无论“涨5倍还是涨10倍”,都拿头等舱和公务舱全票价与过去的打折经济舱票价比较,而这两者本来就没有可比性。简单以“机票价格暴涨10倍”来报道,犯了常识性错误。

  机票不同时间的价格浮动,主要受市场需求、座位供给、行业竞争、航班时刻与季节等多种因素影响。春节假期结束,游客集中返回,难免出现一票难求,机票价格从打折回归全价。更何况海南近日连现大雾,琼州海峡能见度有时没达到通航条件,海口多次短暂停航,影响上万辆汽车出岛。陆地交通受阻,航空成为唯一选择,需求急增,进一步加剧了票价涨势。

  虽然“天价机票”并不违规,也有一定合理性,之所以引发如此巨大反响,原因有两点:一是时间节点,二是沟通不够和信息披露不够。作为相关航企,按市场行事的前提是要做好与包括乘客在内的各方的沟通工作和信息披露,而非生硬的随心所欲。

  由此看来,此次海南“天价机票”现象在提醒国人:不能因“天价机票”现象否定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推进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并不是说政府可以放任不管。

  我国民航机票价格管制经历了由紧到松、由政府管制到市场定价的过程。1992年以前完全由政府定价;1997年允许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确定某些特殊票价;2004年民航国内旅客运价以0.75元/客公里为基准价,在+25%和-45%的幅度内由航空运输企业自主定价。2013年对31条国内航线实行市场调节价,截至2017年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达到1030条。可见,随着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未来民航国内运价将会更真实、客观、灵活地反映供求状况、竞争状况及资源稀缺程度。价格杠杆将会发挥更大作用,既能吸引更多民航乘客,也让民航资源得到更好配置。当前我国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思路和方向是正确的,不能倒退,应毫不动摇地坚持并进一步推动。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规律发挥作用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和无条件的。推进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绝不意味着航空公司可随意涨价,不受任何约束。

  目前国内民航头等舱和商务舱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济舱根据不同航线市场竞争状况,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兼而有之。如实行政府指导价,即以政府确定的具体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但上浮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幅度。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有定期航班航线3794条,按2017年底1030条航线实行市场调节价计,放开价格管制航线只占27.14%,有72.86%的航线依然受政府指导价的价格管制。

  即便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在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上也受一定限制。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航线,每条航线每航季无折扣公布运价上调幅度累计不得超过10%,每家航空公司每航季上调无折扣票价的航线原则上也不得超过本企业上航季运营实行市场调节价航线总数的15%。此外,《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对每航季的调整范围、频次和幅度也做了具体限定。

  法律赋予政府保留和采取价格干预的权利。价格法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如果航空企业利用航空资源的稀缺性,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赚取超额利润,政府是有权干预的,这种在某种特定时间段,政府可以干预的权利,能有效保证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不会导致机票价格普遍大幅上涨。

  政府在干预价格时,应集中于价格欺诈与价格垄断行为。在充分竞争性市场中,如果不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再怎么昂贵,都是企业的事。而对那些处于非竞争性或半竞争性市场的商品和服务来说,要区别对待。对生活必需品,政府有必要时适当干预价格,并尽量创造充分竞争性市场条件,重点遏制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信息对称是市场公平交易的基本前提,而航空企业的价格披露和信息公开是很不够的。外界对机票价格定价机制、成本高低、票源数量等等,大都不知情。为此,未来在推进民航运价市场化改革中,应更重视信息公开,加大信息披露和公开力度,尽量消除信息不对称,以期在最大限度上得到社会各方的理解和认同。

  (作者系宏观经济评论员,中国经济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郭一晨 SF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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