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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留胡须是过度规范 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11:43 经济参考报

  浙江省交通厅发布的《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试行)》提出,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男同志不能留胡须,女同志不能穿得过于暴露,上班不能穿拖鞋。

  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有需要注意外在形象的必要,所以机关对其工作人员外在形象作出适度规定并无不可,但规范到“男同志不能留胡须”的程度,却无疑属于一种过度规范行为。

  过度规范,首先是并无必要。像男工作人员留胡须,并不会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性的蓄须也不至于损害工作人员形象,因而实在没有强行禁止的必要。

  过度规范还易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伤。就机关工作人员而言,如果禁止男同志留胡须,那么在他们出现此类现象后,就必定要对其进行处罚,但在其行为并未妨碍正常工作与机关形象情形下,对其施以处罚,就涉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过度规范现象其实在当前诸多领域均有显现。比如,有的城市对于行人闯红灯行为,不但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而且拍摄其照片“张榜公布”。还比如,有的城市管理部门现在又在为部分

出租车的“高空载率”着急,据说也准备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规范”。所有这一切,都不能说不明显地具有过度规范的意味。

  过度规范的初衷是为了“更好进行管理”,但往往要以牺牲被管理者的自由、权利与尊严,损伤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为代价,所以其所能够起到的些许暂时性“治理效果”,相比于公民与社会为之付出的代价而言可谓得不偿失。尤其是一些过度规范行为对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践踏,其所可能造成的潜在消极影响,实际更是无从估量。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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