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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应增加税收规范收益权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01:39 21世纪经济报道

  特约评论员 李军杰

  地方政府投资行为是全国性投资过热的一个主要动力源。解决这种过热的思路应是,把容易被滥用的资源(例如土地)从地方手中拿走,交由市场配置,地方政府只获得规范收益(例如税收)。为此必须改革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彻底杜绝地方政府利用对土地的垄断性经营权以地生财。

  在此基础上,探索征收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财政的一个稳定来源。可以考虑,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土地买卖,而是作为第三者负责制定和维持土地交易规则,由被征地农民代表和开发商直接谈判和交易,地方政府依法课税。创立土地财产税,让地方政府真正从土地的交易和级差收益的上涨中获得长期而有保障的税收。可考虑把现行的各种土地税费合并为三个税种:土地占用税、土地保有税和土地交易税,并将与土地财产相关的税费由多个部门征收,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保证地方政府可获得有保障的税源,建议土地财产税全部留给地方。

  其次,需要进行财税体制改革,考虑把增值税全部化为中央税,使地方政府与投资上项目脱离直接的利益关系。目前我们可以考虑: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社会保障税、关税和

证券交易税等涉及国民经济稳定、统一市场运行、调节收入分配以及流动性较强的税种;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环保税等涉及社会结构调整和环境改善方面的税种;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动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教育税和
契税
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
和资源税等成长性税种和保护性税种可作为各级政府的共享收入。通过税制改革使地方政府更加关心辖区全面的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增长。

  并且,还要在彻底清查和有效化解地方政府历史遗留债务的基础上,考虑建立地方政府公债制度,使地方政府举债公开化、程序合法化、规模科学化。《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自行举债;《担保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需地方政府、财政担保的向外借款外,地方财政(政府)不能向国内外任何提供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担保。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比比皆是,一季度又出现了1万亿以上的地方政府或有债务,这些债务都是由地方财政做担保的,地方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而且,目前由于没有法定的发债程序,还款期限是15年,一届政府任期5年,可能会造成大量的地方债务事实上没有真正的债务人。

  因此,需要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公债制度。也必须掌握好一个原则,即债务规模应该由上级政府审批而不是由本级政府决定,最终确定发债规模的依据是本级财政的偿债能力(可在地方预算中列支偿债基金)。当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之间的财力差别,中央财政可以进行适当平衡。

  最后,还需把地方政府重大政策听证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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