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违反食品安全行为应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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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07:1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赵源 郑超 孙金凤 鲍颖 实习生 吴鹏报道 昨天,政协委员李幸福说,为保证超市食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要公示其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大其失信成本。 超市已经成为市民日常购物的首选,政协委员李幸福指出,多数超市把“进店费”放在首位,迫使企业为了利润而降低质量。有的超市过分压低供货商的进价,忽视对供货商所提供食品的质量控制,而导致食品质量的下降。
同时,很多超市不设质量管理部门,使食品质量处于失控状态。一些超市现场加工的食品原料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甚至有的超市随意更改商品的保质期。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李幸福建议,应建立跟踪体制和快速预警系统,从而有效地对食品链的全过程进行跟踪与追溯。建立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跟踪与追溯体系,对问题食品强制实施产品召回制度,切实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部门应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针对超市进货——销售行为的管理体系。建议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一步强化对超市销售行为的管理,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定期检查与暗访检查相结合,对存在问题的超市加大惩罚力度,保证消费者能从超市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 有关部门要加强超市商品的检测,建立健全卫生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