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机构可参与资产证券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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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1:46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琰)银监会昨天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国已进入试点阶段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规范。 《办法》未对我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另行设限,表示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参与资产证券化交易,比如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等。目前仅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已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资格。
为保护投资人利益,《办法》还对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隔离和风险提示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受托机构应当将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对证券化资产单独设账,将其与自身的信贷资产分开管理;金融机构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在证券化交易中所承担的义务、责任及其限度。 名词解释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旗下的个人消费信贷资产转移给有资质的投资机构,投资机构再将这部分资产以债券或股票的形式卖给投资者。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银行转让给投资机构的售价将低于机构出售给投资者的售价,确保投资机构获利。投资机构再将所获得的利润根据事先与银行约定的比例交给银行一部分。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现金回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