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琰
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昨天在中国金融论坛上说,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一个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为核心的中国现代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中国银行业法治环境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尽管如此,我国既有的法规制度尚有缺陷,银行业法制建设的道路还很漫长。
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唐双宁昨天提出,当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制度,以改变中国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倒闭后个人存款绝大部分由国家偿付的现状。据了解,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加快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相关部门正抓紧制定《存款保险条例》。
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稍有不慎就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甚至引发社会风险。过去一旦有此类事件发生,往往出于防范金融风险、避免波及面过大等目的,都是政府买单。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这种行为不能长久下去。
我国银行业多元化竞争的格局如今已经形成,经营的风险也日益加剧。几年前,我国曾发生“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信托”、“中农信”等金融机构多起破产事件。
唐双宁说,《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化解金融机构风险、完善市场约束机制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在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保护、被撤销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修改。
他同时建议,为保障金融机构能够顺利实施市场化破产,应当研究建立存款保险等金融风险补偿法律制度。
业内人士认为,现在进入所有制多元化阶段,财政为金融机构破产进行买单已难以为继,但这种局面要得以改观,首先要从法律制度上入手。
建议《刑法》增设骗贷罪
在昨天的论坛上,唐双宁还指出,针对银行业犯罪呈现出的一些新特点、新手法,由于现有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有关挪用客户资金犯罪、贷款诈骗犯罪等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予以修改,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
唐双宁说,立法应加大对银行业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研究修订《刑法》相关条款,扩大“挪用资金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罪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设“骗取银行贷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在《企业破产法》中应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