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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强化资产证券化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1日 03:16 第一财经日报

  日前发布“证券化试点监督办法”

  本报记者 李涛 发自北京

  今年年初国务院对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批准,使得商业银行看到了以此将资产转移到表外,从而通过减少风险加权资产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希
望”。

  但银监会日前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给他们泼了冷水,《办法》对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金融机构提出了监管资本要求。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目前,国内有关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与资本充足率的关系还存在一些误解。资产证券化并不一定必然实现风险的转移,而是既可能完全转移风险,也可能将风险部分或全部保留在银行。为此,监管当局需要判断证券化业务中风险的转移程度,并对所保留的风险提出监管资本要求。如果在银行保留风险的情况下对其免除资本要求,将会造成资本充足率的高估。

  银监会调研认为,国际银行业已经积累了许多因资本要求过松导致银行在未能有效转移风险的情况下,仅仅采用证券化来规避监管资本要求的经验教训,况且国外监管当局也经历了从不重视证券化业务风险到高度关注并提出资本要求的过程。

  由于1988年的《资本协议》基本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巴塞尔委员会在制定《新资本协议》期间,对资产证券化业务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了资本计提方法。

  《办法》部分借鉴了《新资本协议》,并兼顾了新旧资本协议。《办法》对参与证券化交易并适用于资本充足率考核的金融机构,分两种情形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一是在银监会认可外部信用评级作为确定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中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标准法,根据外部评级确定风险权重;二是在证券化交易没有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级未被银监会认可作为风险权重依据的情况下,参照《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提出了资本计算方法。

  那位负责人说,《办法》力图通过这样一种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选用资信良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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