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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新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实施清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0日 22:25 金时网·金融时报

  记者 韩雪萌

  如果说,4月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在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基本法律框架。那么,银监会11月10日发布《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则表明,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从理论探讨走向最后实施阶段。

  "如果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这是流传于美国华尔街的一句名言。年初开始,国内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市场参与各方都获得了这样的机会。显然,资产证券化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中,对于推进我国银行业改革创新具有突出作用。资产证券化的实施,不仅有助于银行业改善信贷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为加强流动性管理提供平台,还可以提升金融业整体创新能力。每一家银行都可以利用其所长,通过信贷资产的转让,在增大资产流通的同时,在自由流通中发现真正适合自己的舞台。

  但是,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面及其复杂,从事这项业务不仅需要发起机构、特定目的机构、受托机构、服务机构、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提供机构、投资者等众多交易主体,且同一主体往往兼任多个角色,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这既要求参与机构能有效识别和控制相关风险,也需要银行业监管机构加强审慎监管。由于各项配套监管法规缺乏,尽管《试点意见》公布数月,但是,国家开发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行在实施中却不断遭遇政策以及观念的尴尬,这项业务何时在金融机构中扩大试点也杳无音讯。

  因此,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为稳步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银监会就加快了工作,以制定统一的、涵盖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等各个环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办法,以满足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规范。

  作为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银监会对此态度明确。刘明康曾多次在其主持的银监会主席会上布置工作时表示,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工作,关键是遵循市场规律,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实行优质资产组合,加大透明度建设,加快专门立法、立规,确保依法依规进行。

  从内容上看,10日颁布的《监管办法》正是因循着这个思路。《监管办法》就是在《试点办法》确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制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规定。它针对有关金融机构在证券化交易中担当的不同角色,在市场准入、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管资本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监管要求,确保其在证券化业务过程中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为使《监管办法》既能满足现阶段试点工作的需要,又能兼顾试点后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需要,在起草过程中,银监会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实践,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般性质出发,结合试点工作特点,对《监管办法》的内容和体例进行了整体考虑和通盘设计,力求使《监管办法》在满足现阶段试点工作需要的同时,也能基本适应未来业务发展的监管需要。

  由于资产证券化覆盖的部门与涉及面繁多,按照国务院的意见,早在年初的《试点办法》中就对资产证券化实施管理的各部门进行了明确的分工。据记者了解,11日出台的《《监管办法》为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相配套的多项

政策法规之一。与此同时,其他与此业务相关的有关部门也已发布或正在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会计处理、税收管理、交易结算、登记托管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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