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税问题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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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6:4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我国即将调整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政策,因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成了近段时间热点话题。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士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费用扣除额”就是所谓的“起征点”? 答:不是一回事。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当课税对
1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中,我们将此项扣除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500元,主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以全国平均的居民收支水平为基础,适当兼顾东部地区生活费用水平较高的现实情况。因为个人所得税是对国民普遍征收的一种税,不是专门对高收入者征收的。二是政策落脚点应当主要放在城镇人口。因为目前占我国人口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村居民基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三是城镇居民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已使居民家庭负担的生活费用支出近年来呈大幅增长势头。在确定费用扣除额时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富裕和贫困地区扣除标准一样,是否公平? 答:统一的扣除标准看似对富裕地区不公,实际上这正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如果富裕地区扣除标准定得高,贫困地区定得低,不但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大不同地区个人税后收入的差距,形成对贫富地区的逆向税收调节。其次,扣除标准全国统一,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养老金等是否要缴纳个税? 答:按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各项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此次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上述“四金”的优惠政策继续保持不变。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了个税的一半,是否正常? 答: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很大一部分来自高收入者。据对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四川、陕西7个地区的抽样调查,来自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适用15%及以上税率的(即年收入3.6万元以上的)超过一半,达到57.2%。所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工薪所得项目收入占50%左右,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结构状况和税收征管能力等相匹配的。 个税收上去后怎么用了? 答:2002年以前,个人所得税(除利息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时,在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基数的基础上,中央与地方按5:5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收入(2004年后调整为6:4)。中央财政所得,主要用在了偿还到期债务、保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地方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支出等方面。 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认为--现行个税制度有五处不完善 据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着五个“不够完善的地方”:首先,根据所得项目分类按月、按次征收个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汇总计算征税的制度相比,前者不能充分发挥个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难以完全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其次,纳税人取得多项所得,或有多处收入的现象越来越多,而目前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的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享受多次费用扣除而逃漏税收;另外的三个地方是,工薪所得边际税率偏高、税率级距过多、税负不够公平;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长时间未做调整,使综合费用每月800元扣除额与目前城镇居民实际生计支出水平有一定差距;此外,国内部分地区擅自出台减、免、返税政策的现象,造成了部分税收流失。楼继伟称,上述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