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发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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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8日 00:0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将分别自今年12月1日、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
而“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进入消费者住所强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