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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了能源就掌握了未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5日 09:38 中国财经报

  郎一环 赵建安 吴南雁

  美国篇

  敢违规?关你坐牢没商量

  《能源政策法(2005)》明确要求美国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强制性实施措施

  机构的设置

  美国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FERC)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美国的能源监管机构实行联邦及省(州)两级管理。根据不同的能源资源所有权,采取不同管理办法。联邦政府的自然资源部及国家能源委员会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他们都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权限的大小和范围则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但为了更好地行使监管权力,既避免漏管也避免重复监管,以减少浪费和出现政出多门及权力交叉等问题,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建立了沟通、协作关系。

  监管的主要内容和手段

  在能源监管领域,FERC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PUC)机构通过市场准入监管和价格监管;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行使行政执法

  和行政处罚权力等主要监管手段,实施对资源、产业、市场的有效监管:

  ——市场准入。市场准入监管是最主要的监管权力和手段之一。美国联邦监管机构对石油市场的准入实行监管,包括从业资格的认证审定,组织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招标和许可证发放,同时对矿权使用和油气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对作为矿区使用费征收依据的油气产量水平进行评估等。

  ——价格监管。价格监管是最主要的监管权力和手段之一。美国能源监管机构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管道服务和开放;还包括监控天然气管道输送价格,制定费率或价格公式,提出最高限制或最低限价等。

  ——受理业务申请。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对能源市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受理业务申请和处理举报投诉这两种形式实现的。企业要办理业务许可事项,要更改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或者服务条款,要求监管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或者消费者要求相关的公司进行赔偿等事项,都需要向监管机构提交文字申请材料。对重要公共设施和重大项目实行监管,包括审批长距离油气管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决定海上石油设施的建设与停用,监管长距离油气管道的运营等,对生产者之间、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和仲裁。

  ——受理举报投诉。投诉举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热线电话;一种是书面举报投诉。FERC的热线电话设在执行局,加州PUC的热线电话设在消费者保护处。对电网接入、互联纠纷、供电服务质量、电费账单等的投诉举报案件,90%以上通过非正式的程序进行解决。如果非正式协调不能解决,则进入监管机构的正式程序,通常由监管机构的行政法官进行听证和裁决,直至最终上诉到法院判决。

  ——行政执法与处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和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除了拥有市场准入的审批权和定价权以外,还拥有强大的执法队伍和行政处罚权力。根据2005年新颁布的《能源政策法》,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可以对每件市场违规案件处以每天100万美元的罚款,对恶意操纵市场的企业负责人处以5年的监禁。

  法规与政策

  无论是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还是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其对能源行业的监管都是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实现的。任何团体和个人均可以依据这些规则举报、投诉油气市场和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规则全部收录在公开发行的《联邦电力监管规定》中,各州公用事业监管委员会的规则全部收录在各州《公用事业法典》中。这些规则详细规定了电力市场的准入、许可证的申请、价格制定、企业兼并重组、互联谈判、普遍服务、电网开放、服务质量、市场行为、会计和可靠性标准等各个方面。监督被监管企业符合这些规定的要求,构成了电力监管的主要内容。

  欧盟篇

  一切为了安全 

  为实现整体能源安全战略,欧盟采取了必要的行政干预、能源外交策略谁来负责

  欧盟实行两级能源监管体系。欧盟委员会制定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规则,欧盟能源委员会负责监督执行。各成员国政府根据欧盟能源政策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总体框架,确定本国的基本能源政策和法规。欧盟委员会下设能源和发展总司,作为能源监管机构和欧盟委员会能源方面的参谋部。欧盟能源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成员国的能源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便立刻予以纠正。经过多年探索,欧盟主要国家已经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行业监管体系。具体看,这一体系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政府中设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比如,英国设有贸工部,挪威也设有石油与能源部。二是依法设立相对独立的天然气行业监管机构。政府对天然气行业实行制定政策与执行监管职能分离的管理体制。三是实施监管的范围和力度与市场发育程度紧密相关。四是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监管发挥重要作用。管些什么

  欧盟的监管制体系中,监管机构作为各种利益的平衡力量,实际上发挥着稳定市场、平衡利益、确保政府行业目标顺利实现的作用。

  ———市场监管。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核心是统一市场和统一标准。欧盟就原油储备安全发布指令,各成员国则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储备的权力。在电力和天然气市场自由化的同时,还建立了欧盟层面的统一监管体系,以保证欧盟大市场内的公平竞争和电力、天然气的无障碍流通。

  ———项目监管。监管的重点主要侧重于以自然垄断为特征的电力、长距离管输和城市配气系统,并采取以具体项目为监管对象的许可证模式。英国的天然气监管是比较成功的,它至少为我们积累了两个方面的经验:一是天然气行业监管应当集中于下游管输和配送领域;二是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利用政府监管打破垄断,培育市场竞争。

  ———技术监管。监管机构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依法对具体监管事务独立做出决策,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安全等情况进行必要的技术监管,

  ———环境监管。会同有关环保部门对企业的三废排放及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必要的监管。

  ———调解双方争议。调查并调解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如电力主管部门与消费者因供电质量、电价发生矛盾、争议或纠纷时,监管部门以裁判或仲裁者身份给予调解或裁决。

  ———处罚违规者。公平处理消费者投诉,依法对违规企业实施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发现并处罚。法律法规是基础

  为了确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欧盟各主要天然气生产和消费国都为天然气行业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和法规,各国政府就是根据这些法律和法规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并对行业实行监管。

  在新的监管体系中,法律成为各国政府制定政策和决定监管事务的基本依据。欧盟委员会的能源绿皮书就呼吁欧盟各国采取共同的能源战略。目前,欧盟委员会正在大力宣扬采取更为团结的行动来解决能源问题。希望建立共同的能源法律、法规,加强对能源产业与市场,供应与消费的监管,应对欧盟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日本篇 

  特殊国情决定独特模式 

  日本的能源监管是依据能源供应保障法律体系行事,并为保障能源安全服务的 

  政监合一

  由于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原因,日本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引起广泛关注的“日本模式”。

  日本通产省既是能源管理机构又是监管机构。在通产省的资源能源厅负责长期能源供求计划的制订,资源能源政策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能源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安全供应,还有电力及其他能源工业的监管。为确保海外能源稳定供应进行调查,同时主管石油、煤、电力、天然气、原子能等能源产业。主管利用能源这方面的产业政策,以及海外能源稳定供应的贸易政策。日本能源的规划、生产(主要是在海外)、进口、消费和节能等的监管均由通产省负责。

  除了通产省及其下属机构外,还有一些行业协会也作为本行业的监管机构。如日本电力系统利用协议会,主要承担电力系统各种规则的制定和监管任务,作为日本惟一的“输配电等业务支援机关”(即所谓中立机关),该机构人员由学术界中立人士(如大学资深教授等)、各大电力公司、特定规模独立发电企业、电力批发公司、自备发电企业代表组成,经费来源是按照电力企业营业规模征收会费。什么都管

  ——制定有关规则。日本采取政监合一的监管模式,因此资源能源厅作为通产省的一个下属机构,既参与能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又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

  ——对规划的监管。日本资源能源厅负责长期能源供求计划的制订,资源能源政策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能源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安全供应,还有电力及其它能源工业的监管。对规划的管制主要是对长期供求规划和核电建设规划与电力公司共同讨论。

  ——价格监管。能源价格管制的原则:一是成本主义原则——按完全成本作为核定电价的基础;二是共同报酬的原则——合理的利润,如电力最早的总资本报酬率为8%;三是公平负担的原则——采用成本加利润的办法。

  ——环境保护监管。日本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厅主管,但是由能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液体和气体污染物,能源监管部门有责任根据环境厅的要求和标准,对环境保护实行管制。如限制二氧化碳的排放和对核电建设的环境评价。

  ——争议处理。对电力、油品、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问题,项目建设的环境问题等,由于能源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各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常常发生争议。监管部门需要作为裁判和仲裁者,进行调解或协调。靠法律保障

  日本能源资源十分短缺,又是能源消费大国,几乎所有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都依赖进口。因此,日本政府通过大力构筑能源供应保障法律体系,努力确保能源安全和供应稳定。

  二战结束后,日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大规模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改革,使日本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创造了条件。在改革中,日本开始反思并改革了战前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日本政府取消了统制经济时期的一些阻碍经济发展的规制,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新规制,如《禁止垄断法》、《排除经济力量集中法》等。根据实际情况,日本政府还保留了一部分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稳定国内经济的规章和制度。并在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再次启用。这些被保留并再次运用的规章和制度,成为日本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1999年,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的电力法,目的是为了促进竞争,实现电力自由化。新电力法的施行,放开了其国内30%的电力市场,但直到目前为止,也只有大概2%到3%的用户更换了自己的供电商。

  延伸阅读

  补贴减税鼓励节能

  新能源政策法案规定,在未来10年内,美国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洁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法案还决定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

  对于洁能技术及新核能的研究开发,政府将提供贷款保证及其他方面的补贴,对于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技术研发,政府将提供赞助资金。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能源法为美国重起核电建设定下了基调。

  新能源政策法还要求政府应致力于扩充美国的能源供应并使其多样化,而主要措施是鼓励兴建更多的电厂、炼油厂、输油管和核反应堆。美国新能源法规划在今后20年将建造包括核电站在内的1300座电站。

  在个人消费方面,新的能源法案也出台了许多方案。政府将拿出13亿美元的优惠,鼓励人们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对私人住宅更新取暖、空调等家庭大型耗能设施更新,政府将提供税收减免优惠。甚至更换室内温度调控器、换窗户,维修室内制冷制热设施的泄漏等,也可获得全部开销10%的税收减免。

  在私人使用太阳能设备方面,能源法的优惠幅度最大,规定购买太阳能设施30%的费用可以用来抵税。为有效利用日光,减少电灯照明以及家庭电器的使用,新能源法规定,从2007年起,美国将原有“夏令时”时间再增加4周达7个月(即从每年3月的第二个星期天开始至10月的第一个星期天结束)。

  相关资料 

  美国汽油的定价机制

  在美联社评出的去年全美十大经济新闻之中,就包括“汽油价格去年夏天达到每加仑3.04美元高位”这一条。但美国汽油价格并非只涨不跌。

  美国汽油随行就市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的成本构成中原油成本占据主要部分。原油价格上涨,汽油价格自然飙升;原油价格下跌,汽油价格自然下跌,这也迅速反映到各加油站的定价上。

  在美国,各个地区、各个城市、各个街道、甚至同一条街紧挨着的两个加油站、同一标号的汽油的价格,也不完全相同。这就牵涉到比较微观的各加油站定价机制了。

  由于各加油站的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加油站的规模大小、顾客群多少、盈利多寡、地理位置偏远程度等因素都会对汽油价格产生影响。

  在油价变动较大时,一些加油站每天都会对汽油价格作出调整,甚至上午的油价和下午的油价都会不一样。

  一般情况下,闹市区加油站的汽油肯定比郊区加油站的贵,东部地区加油站的价格肯定要比中西部地区的高。道理很简单,曼哈顿的地价比中部乡村的地价高了许多,加油的车辆显然也比郊区要集中,这些自然会折算到汽油成本和经营决策中,导致汽油价格水涨船高。

  尽管美国汽油生产商都强调汽油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但去年夏天过高的油价还是让许多美国人对汽油成本构成产生怀疑。“石油价格操纵论”一直是美国社会颇有争议性的话题。

  一家之言 

  绕不开的坎儿 

  日前,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在北京向记者透露,《能源法》正式稿最近已修订完毕,很快就将向包括民营油企在内的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自去年1月,我国正式启动《能源法》立法以来,从成立跨机构立法起草小组,到《能源法》框架初具雏形,其立法过程是异常的迅速和顺利。可以想见,《能源法》的面世将变得指日可待。

  然而,即将走出娘胎的《能源法》,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普通法律,它涉及到国家能源法的定位问题,以及能源法与能源管理体制的关系问题。譬如,是否设立统一的管理能源的政府主管部门,实行“政监合一”还是“政监分离”模式等等。在能源法立法过程中,目前至少有三方面的问题,是怎么也绕不开,更是不容回避的。

  首先是《能源法》的定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日益增长,我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能源压力。《能源法》作为不同于目前正在实施的《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它理应起到统率的作用,必须承担起中国能源战略法制化的重担。这种高标准的立法,就需要立法者需要有超强的智慧,找准能源法的准确定位,进而在立法过程中,使能源法既起到统领作用,又不代替各能源单行法,并与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不发生任何矛盾。

  其二是能源管理架构的组建。早在1980年,我国就曾成立过国家能源委员会,而后在1988年成立了能源部。尽管该机构生存了4年就夭折了,但将石油、煤炭以及电力管理集于一身的架构,已在形式上预演了主管机构的管理形态。现在,分管能源工作的能源局仅是一个隶属于国家发改委的司局级单位,编制只有30多人。而从其管理对象来看,无论是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公司等大型能源企业,还是电监会等专门的行业机构,都比能源局要大一辈份,要么是部级建制,要么是副部级级别。在这种建制模式下,能源局根本管理不了这些机构或企业,更谈不上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系统协调和配置资源了。因此,国家应尽快着手恢复成立能源部,只有在级别上升格,才能应对目前的能源管理现状需求。

  最后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模式。多年来,我国能源行业长期处于电监会、发改委、

商务部多头监管的状态,显然,这种监管模式,最容易形成“龙多不治水”和“鸡多不下蛋”的失控局面,部门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从而导致能源生产、流通等各个监管环节上出现空白地带。所以,在中国能源市场尚不太成熟情况下,我们应向发达国家学习,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体系和发展经验,并将其改造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管下,建立并完善一个人、财、物相对独立、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依法行使其监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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