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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为本多管齐下 美国政府采购政策透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4日 11:06 中国财经报

    本报记者 李存才

  -专家视点

  财政部9月25-27日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国际研讨会。会上,中方专家、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刘小川教授介绍了美国的政府采购政策,现将其发言归纳整理如下。 

  鼓励科技创新

  美国政府鼓励新兴企业参与重大战略性技术的开发,在政府采购制度中设计出较大的竞争空间:在科技创新的第一阶段,“技术供给者”之间完全引进竞争机制,政府采购基本不参与;在创新科技被市场初步认可之后,政府圈定一批较强竞争对象予以政府采购扶持;然后再逐次调整政府预期要求,政府采购订单经过配比削减,逐步缩减“技术供给者”,最终政府采购政策扶持的重点限定在一定范围的“技术供给者”中。这套政府采购政策系统,不仅可以适当地规避科技创新的风险,而且还可以保存—定的技术发展路径差异,从而使政府具有一定的主动权,或者可以吸引该技术相关的“潜在创新者”,推动该项技术以及全社会技术创新进程的加快。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专司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职能。美国联邦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做法主要是预留出一部分的政府合同,专门用于中小企业以及其代理人和主要承包商的招标活动,其目的是为这些机构获得稳定的政府采购合同。

  《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外报价中,如果本国供应商的报价比外国供应商的报价高出不超过6%的幅度,那么必须优先交由本国供应商采购;而对国内中小企业则更优待,他们可以享受高达12%的报价优惠,即可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订单,这对增加中小企业在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是十分明显的。

  保护国内市场

  在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方面,美国表现得比较明显。

  ⑴《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各政府机构除在境外使用、国内价格过高、国产产品优惠不符合公共利益以及国产产品数量不够或者质量不高等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本国产品,工程和服务也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

  ⑵《联邦采购条例》中就美国产品做出了进一步界定。对美国产品标准的定义是,“在美国生产或者制造的零部件的成本要超过所有零部件成本的50%”,“零部件成本包括运输费和税收。”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

  ⑶《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60%以上的资金必须购买美国产品,而且车辆必须最后在美国组装;各州如果接受联邦高速道路局的补助,必须使用美国生产的钢铁等。

  倡导绿色采购

  ⑴比较完善的政府绿色采购行政法规体系。

  美国早在1976年卡特执政时期就颁布了《资源保护与回收法案》(RCRA),其中的6962部分专门对联邦采购做出规定,要求采购额超过1万美元或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超过1万美元的联邦机构必须遵守。

  该法规定主要有:应采购含可回收成分最大的产品,具体产品由环境保护署(EPA)指定;采购的纸张应使用了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原材料,并对可回收原材料作了详细规定;采购人要制订确定的计划来确保各项规定在采购实践中的执行,并每年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从1984年起,联邦政府每两年要向国会报告其绿色采购行动和对该法的遵守情况。为保持竞争,该法还规定了不采购环境保护署指定产品的例外情况为:成本不合理;存在不完全竞争;在合理的时间内不能得到所需物品;不能满足指定要求。

  (2)比较健全的政府绿色采购行政组织体系。

  为保证联邦绿色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美国十分重视绿色采购的行政组织建设。

  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若干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责。组成了一个从上层管理者到具体执行者的较为完备的政府绿色采购行政组织体系,包括:政府绿色采购指导委员会(SteeringCommittee)、联邦环境执行处(FEE)。与政府绿色采购有关的联邦机构还有预算管理办公室(OMB)、环境保护署、综合服务局(GSA)、

能源部和农业部(USDA)等,在需要时都有专门人员来处理政府绿色采购事宜,包括制订绿色采购政策、绿色采购标准,提供人力、物力确保绿色采购政策的贯彻执行等等。

  美国要求每个联邦机构都要依据自己的情况建立环境管理系统,提出量化目标并纳入

审计体系。采购机构要制定确定性采购计划确保有关绿色采购政策的执行,并要求各级行政长官直接对环境问题负责。

  ⑶比较完整、严谨的政府绿色采购标准体系。

  为保证政府绿色采购在实践中可行,美国联邦政府特别注意政府绿色采购标准的制订。综观其标准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

  美国政府绿色采购标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美国联邦政府把绿色采购划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含可回收成分产品;保护臭氧层产品;节能节水产品;替代燃料交通工具;生物基产品;更有利于环境的产品;有毒化学物质替代产品,对每一类产品都制订绿色采购标准,使之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

  美国政府绿色采购标准相当严谨且是动态变化的。对各类产品采购标准的制订往往经历了较长时间,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⑷灵活多样的政府绿色采购方法。

  美国联邦政府在其长期绿色采购实践中发展了多种绿色采购方法,并根据

政策法规要求和具体产品特性灵活运用,其方法主要有:

  最低价格法。即在制订采购说明书时,规定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相关环境要求,达到相应的环境标准;采购节能产品要求贴有能源之星标志;采购电子产品时规定其中某些有害成分含量的最高标准等等。在此基础上,采购方选择最低报价者。

  生命周期成本法。即政府采购不仅考虑采购时的成本,而且考虑使用者的成本,在综合计算产品生命周期成本后选择成本最小者,这些生命周期成本更小的产品往往更符合环境要求。

  价格优惠法。即在政府采购时,在环保产品和其他产品竞争的情况下,将对环保产品给与价格优惠。当环保产品的生产成本更高时,为弥补环保产品在竞争中的不利处境,美国政府采购较多地使用了这种方法,视情况给与绿色产品3—15%的优惠。

  最优价值法。即指建立政府采购机构一系列环境标准,同时考虑价格和性能,给每个指标一定的权重,并在采购说明文件中予以明确,然后采购方根据供应商产品情况计算出分数,选择得分最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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