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克军
河北广平“一案两凶”的疑案尚未完全定论,又一起类似的案件在湖北“水落石出”。据3月31日《新京报》报道,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杀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两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杀害”达11年
之久的妻子张在玉突然现身。
仔细比较一下两则新闻,忽然就有了一种彻骨的寒意。我一向不愿意腹诽作为“正义守护神”的公、检、法、司等部门,即便也时常听到一些有关他们的批判,我也会在心底同情和理解他们,毕竟,人无完人,在纷繁杂乱的工作中稍有差池也在所难免。然而,当我在短短半个月内接连看到两起司法机关“草菅人命”的案件时,我不能不放任心中的怒火向潮水一样喷涌。
在这个世界上,也许任何人都可以犯错,而惟独公、检、法、司不能犯错。因为其他人犯错,代表的只是自己,等待他的是法律和制度的惩罚。而公、检、法、司代表的是正义、是公平。公、检、法、司不经意的一错,轻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真理扭曲,重则会导致“草菅人命”、破坏法律威信等重大后果。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
这种恶果反映到这两起冤假错案中就是:前者不仅造成了一个青年的无辜丧命,直到死后10年才洗清不白之冤;后者虽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侥幸逃脱了死刑,且在11年后验明真相,但是,现实留给他的也几近是家破人亡!
一个10年,一个是11年!如果真理和正义需要在这么长时间以后能够得到维护和昭雪,那么,我可不可以问,这样的真理和正义还有什么用呢?
没有一个人会轻易承认自己是罪犯,除非他真正做了对不起别人和对不起自己的事情。然而,在这两起案件中,我却隐约感受到了某种“叫天不应,呼地不灵”的悲怆与无奈!我想,没有人会轻易接受被无辜污蔑后的死刑,然而,那个被以“强奸杀人罪”论处的无辜青年却不得不接受最后的事实,他最终违心地承认了自己莫须有的“罪行”。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对生的恐惧远大于对死的畏惧?到底是什么力量使他甘心忍受这比死更残忍与冷酷的“强奸”罪名与污水?这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样的故事?也许只有执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
对于第二个案件,执法机关既然知道证据不足,为什么不做“无罪推定”?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废止了收容审查等不利于人权保障的措施,吸收了无罪推定等先进的思想,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这个原则的确定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办案时必须一切从证据出发。然而,在“杀妻”一案中,这些“正义守护神”却硬是“莫须有”地给一个无辜者判了15年有期徒刑!
为什么代表着正义的执法部门会如此草率地践踏公平与正义?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有多少?如何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度发生?也许,这比单纯的就事论事更为公民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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