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英雄无奈地离开了这个世界!在众人冷漠的眼神和“小人之心”的腹诽下,痛苦地上演了又一个“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
3月13日,勇救19名落水者染病去世的重庆开县农民金有树的骨灰悄然下葬。此前,在医院救治的半个多月内,英雄曾经写信向县长及其他职能部门求助。善良的他相信:我救了别人,别人也会救我。但遗憾的是,金有树发出的一封封求助信,却没有引起及时反应。
直到英雄事迹见报后,该县有关领导才前往探望。英雄辞世后,记者采访被救者,竟有人声称英雄是为了“得政府的奖金”。(3月13日《重庆晨报》)
我不想再去无力地阐述“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古训,也不想再去批判这些“以小人之心度英雄之腹”者的正义感和社会良心,因为道德范畴的东西已经无法让这些麻木的心灵知道内疚和感恩。英雄们一次次殊途同归的命运让我突然意识到: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来明确政府和获助者的责任,毕竟,英雄不应该成为这个文明社会里的悲剧人物。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然而,法律和司法解释仅仅规定了个案中的“具体受益人”的义务,众所期盼的政府补偿机制迟迟未至。如果完全按照本法及其司法解释,那么,那19名获救者理当慷慨解囊援助自己的救命恩人。但问题是,这些获救者“不认识”英雄或者没有经济补偿能力,更甚者不愿意“给予补偿”时,是否就意味着英雄只能默默承受或者与受益者打持久官司呢?即便重病下的英雄有时间、有精力打赢了官司,但他能赢来心灵上的安慰和平静吗?
这时候,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就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加以明确。毕竟,英雄通过见义勇为的壮举,保护了许多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责无旁贷的社会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政府也是英雄壮举的受益者。作为受益者且有经济补偿能力,那么,政府就有责任和义务与英雄共同面对危难,为正义力量提供相应保障。具体说来,提供保障的途径有很多:比如实行奖励与补偿制度:医院救助了没有支付能力的英雄的生命,所花费用应该有政府来补偿;给予英雄一定的政府奖励;等等。
当然,要想让政府真正履行其职责,还需要一种长效的机制来监督其执行。如何监督?我认为,最根本的就是把政府救助英雄的职责写进法律和相关制度。否则,类似金有树这样的悲剧就还会不断上演,“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也只能永远停留在口号上。
(稿源:红网)
(作者: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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