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莫大于心死,悲莫过于无泪。志愿者吉林大学材料学院退休教授朱定华的抱憾离去再次让我们看到了某些形式上的人道和本质上的残忍。
今年1月份,在病房中饱受癌症折磨的朱定华,曾努力促成全麻活体捐赠自己所有的健康器官,但因有安乐死之嫌被拒。此后其子为其办理遗体捐赠手续也未能完成。朱定华的病情迅速恶化,3月6日离去时“眼睛睁得很大”。3月9日,那个让他痛苦的、包裹着他曾希
望植在别人身上得到延续的器官的身体,在炉膛里蓝色的火苗中,化为一缕轻烟。(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我想,对于一颗伟大的心灵而言,没有什么比了却他的心愿更称得上关怀。在生命最后的日子里,对于朱定华而言,病痛带给他的痛苦已经远远超出了“延续生命”所能给予他的幸福。如果我们真是出于所谓的关怀与善意的话,那么,就应该让老人最后的日子像他所乞愿的那样“尊严”一些,尽可能地满足他最后的愿望,而不是让他承载更大的精神折磨。朱定华忍受住病痛带来的巨大肉体折磨,从容地对自己羸弱的身体做出了安排,选择了精神上的宽慰。这时候,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一个老人最后的善意和爱心。尽管他的选择有可能涉嫌“安乐死”,但是,医学上并没有拒绝这种人道主义的“放弃生命”,更何况他只是希望用自己的器官去救活更多的生命。
据资料显示,我国医学界将“安乐死”科学定义为: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而且此前也有实施安乐死的先例——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当事人为陕西人王明成。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高法审议后无罪释放。由此可以认定,朱定华即便涉嫌安乐死,也是在痛不欲生的情况下,经过“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下而进行,本身并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既然如此,又是谁在阻挠一个老人维护生命尊严、捐赠器官的最后请求呢?
更让人费解的是,在器官捐献与移植项目上,“供体器官来源不足”已成为我国医学界公认的问题——一方面因找不到可以移植的器官,许多患者只能在等待中死去,另一方面却有许多朱定华这样的志愿者心愿难了,只能把想要捐赠的器官无奈地交给炉火。从这个角度而言,有关部门掐断的不仅仅是志愿者的恳求,更是不少亟待器官移植的患者的希望。这无论是对朱定华还是对其他患者来说,都称不上是关怀,而只能说是对生命的残忍和不负责任。
朱定华的抱憾离去,再次给我们的器官捐赠工作敲响了警钟。该如何打破人体器官捐赠的门槛,让更多的志愿者顺利了却遗愿,帮更多的患者延续生命,法律本不应缺位。笔者真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从中吸取教训,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支持和规范器官捐赠工作。
(稿源:红网)
(作者: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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