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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斩除市场垄断的利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 01:13 金融时报

  记者 程瑞华

  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备受瞩目的反垄断法。并于明年8月1日起实施。从而为这部自1994年就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酝酿13年之久的法律出台,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之法,反垄断法的颁布除了具有规制垄断的实质意义,更有明确而高调的宣示意义,它向世人展现了中国继续推动经济体制朝市场化方向转轨的决心。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是市场本身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虽然此前我国部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全面,也不够系统,对垄断行为的处罚也不平衡。由于反垄断法的缺失,垄断现象在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尤为突出。比如,以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特点的经济垄断屡禁不止,一些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的事件时有发生。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法已成为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在一些国家,这部法律占据着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目前阶段,亟须建立一部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的法律。因为竞争机制遭到破坏,市场经济就无从谈起。此次通过的这部法律中,50余项法律条款集中对目前社会中大量存在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三类行为作出规制,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垄断作出规制,有效防范用行政权力抹杀市场竞争。这对于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前,行政垄断是否纳入反垄断法,一直是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主体反复博弈的焦点所在,也是该法长期难产的一大主因。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便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争议太大,一直没有出台。

  实际上,行政垄断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由于长期的供给不足和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消费者利益的受损;限制竞争,延缓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降低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恶化了市场竞争秩序;管制决策的非公开化和腐败现象,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执法效率;行政性垄断对落后的保护,在当前全球竞争的环境下,极不利于提高我国产业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从本质上讲,反垄断法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从而达到充分竞争。同时也是为了给相对弱势的市场后进者一个生存的空间。因此,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

  目前,在放松管制成为全球的一种趋势的情况下,各国逐渐形成一个共识,那就是在实现管制的目的前提下应最大限度的适用反垄断法,把对竞争损害的降低到最小程度。比如,如果设置行业准入和事后监督两种方式都能够实现监管目标,那么应当采取事后监督的方式,尽可能的减少对竞争的损害。对于在法律或事实上占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反垄断法实际上并不挑战其依据特别法(或政策)而享有的独占地位及其派生的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等行为,但独占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反垄断法,特别是不得违反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

  这种最大限度适用反垄断法的共识在中国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肯定。特别是在当前阶段,作为市场经济的“守护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政府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坚定不移地推行自身职能的转变。把不属于政府承担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一部法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市场秩序中的所有问题,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确立和维护,更多地还需要市场主体的共同努力。通过反垄断法的实施,增强企业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认知能力、增强消费者对竞争文化的认同,增强政府对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解,这些都将有力地推动中国市场环境中竞争文化的培育和形成。而这种竞争文化的形成,竞争意识的培养,也必将推动这部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出台的、并不完善的竞争法律得到有效的施行并不断发展进步,这是我们所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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