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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
虽然,对于央企分红比例不会太高,我们已不乏心理准备,而且也不难为这种不高的分红比例找出许多理由,比如央企需要动用利润来支撑其进一步研发、投资、拓展市场,但面对上述仅仅170亿的分红账单,笔者还是感到有些惊诧和意外。
数据显示,2006年,国有企业实现税后利润高达6252亿元,而今年上半年,这一数字更是达到7535亿元,以此对照区区170亿元 (即使不减半上缴,亦不过340亿)和5%—10%的分红标准,不能不说后者是太过微薄、寒碜了。
而与这种寒碜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众多作为上市公司的央企在海外极为慷慨大方的分红。如被称为中国“分红最慷慨的公司”之一的中国移动,2006年全年净利润达到660亿元人民币,中移动把其净利润的42%用于向股东分红。而近年来一直蝉联“亚洲最赚钱公司”称号的中国石油,其今年上半年税后净利润高达818.3亿元,中石油董事会已决定,拿出中期盈利的45%来分红……
仅从纯经济的市场规则来看,上述这种一面寒碜一面慷慨的悬殊分红格局,是很难说得过去的。因为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股东平等,也即“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据此,海外投资者既然投资了我们的国有企业,享受红利回报,当然是天经地义之举,但问题是,作为央企最大股东的全体国民,遵循 “同股同利”的原则,同样分享央企的红利,是否也是天经地义?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5%—10%”的分红标准,又如何能体现这一点呢?
在初次分配领域,垄断控制下的质劣价高,已经构成了对国内消费者的盘剥,而如果在国企分红这样的再次分配领域,又不能通过足额上缴红利而有所矫正,那么不啻是对身兼股东身份的消费者权益的再次侵害和盘剥。显然,如此盘剥,在追求分配公平、和谐的今天,不是我们可以无动于衷、淡然处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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