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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政府岂能为纳税大户法外赋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5日 18:14 法制日报

  □王敏

  据报道,河北省邯郸市日前发出《关于设置重点企业专用车牌号的通知》,给全市50家重点企业(纳税大户)颁发专用车牌,对于持有和安装这种专用车牌的车辆,在市域范围内享有以下便利:除高速公路外,其他各类收费站免收通行费;非严重违章行使,不罚款,不扣车,不扣执照;不经批准,不得封车、吊销专用车车牌;免费审验车,随到随审。

  一般而言,纳税大户对社会贡献的确比较大,政府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本身无可厚非,但赋予纳税大户的车辆以法外特权却无论如何是法治所不允许的。

  法治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依据现代法治对国家公权力的设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出台抽象性规范文件,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既不能没有法律依据给予相对人处罚,也不能在应当给予违法相对人制裁时赋予相对人法外免予处罚的特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体现了“违法必究”的精神,只不过处罚的程度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相挂钩,情节轻的轻罚,情节重的重罚,而邯郸市规定非严重违章行驶不罚款、不扣车、不扣执照,显然是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相违背的,也违背了执法必严的依法行政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治要求政府必须合理行政。法治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行为要有合法性,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合理性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纳税大户与其他企业以及普通公民,在法律“慈母”的眼中是一律平等的,该享有的权利大家都有,违法该受制裁时大家谁也不能例外。道路通行费、车辆审验费是任何社会车辆(非特种车辆)道路通行和审验时都需交纳的费用,要免除也应当一律免除,而邯郸市把免交权仅仅赋予了纳税大户的特权车辆;车辆违法行使理应受到法律处罚,任何人本应都一样,但邯郸市把非严重违章行驶的免罚权同样仅仅赋予了纳税大户的特权车辆。显然,这些规定,不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对相对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是政府对纳税大户的一种偏私行为。

  法治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恪守程序正当。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行为应符合法律目的,遵循法定程序,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明确规定了交警部门对交通违法进行罚款、扣车、扣执照等处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无需再在法定条件之外设定其他考量情节;《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已明确赋予司法机关在法定条件下查封、扣押车辆的职责,只要法定条件具备,司法机关无需再经过“批准”就可实施对车辆的查封和扣押。在这里,纳税多少与企业车辆违法行使应受处罚以及在法定条件下被查封、扣押是没有任何关联的。因而,邯郸市将“纳税”纳入相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和执法程序的考量因素,要求相关部门执法时必须考虑本应排除的不相关因素,显然是对相关职能部门正常履责行为的非法干涉,也是一种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

  法治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彰显服务本色。法治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围内平等地为全体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邯郸市规定拥有特权车牌的车辆可以免收道路通行费、免收停车费,免费审验车且随到随审,对纳税大户而言,这无疑是一种优质、高效、便民的服务,但需注意的是,这样优质的服务却是以损害其他企业和公民的高效、便民服务为条件的。比如在审验车辆时,大家一般都按先来后到的顺序排队验车,并需要交纳相应的费用,突然这时来了一辆拥有特权车牌的车辆“加塞”,这对其他公民来说,显然是不优质、不高效,也不便民的。

  法治是一项依靠规则治理的事业。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皈依的法律规则,无论如何是不会允许政府以纳税多少为标准为纳税大户法外赋权的。其实,诸如邯郸市出台为纳税大户颁发特权车牌这样的“红头文件”,实践中是层出不穷的,比如有的地方叫“挂牌保护”。面对形形色色赋予纳税大户种种法外特权的“红头文件”,我们有必要反思,是不是我们目前制定“红头文件”的相关机制不完善不健全?是不是应该建立健全关于政府制定“红头文件”的权限、程序以及刚性审查监督的机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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