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业贿赂须完善经济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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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4:57 法制日报 | |||||||||
赵立新 当前,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进行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要使这一工作走向全面、持久和深入,首要的一点便是相关法律的配套。其中除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外,我们不应忽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颁布并开始实施,至今已近13年了。该法颁布之初,新闻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介绍,被誉为“经济宪法”,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所设立的“公平交易局”即是在该法实施后直接催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些内容具有不少独创性和前瞻性,其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即是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界定了“回扣”和“折扣、佣金”的区别,规定“入账”和“明示”的折扣、佣金是正当的商业行为,而“不入账”和“暗中给付”的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上述定义十分准确地点明了“回扣”及“折扣、佣金”的本质和法律特征,既简单明了又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十余年之后,以各种名目大行其道的所谓“回扣”等商业贿赂方式仍未脱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法律范畴,商品交易中的合法与非法、允许与禁止的各类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范。可以说,从立法角度上讲,治理商业贿赂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当然,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并非十全十美,如有关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与刑法的相关条款的衔接上还需完善,部分法律责任的设定上也有欠缺和不合理之处,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全国人大可适时对法律予以修订,国务院有关部门也可以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从而使这部法律能够进一步臻于完善,在惩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交易方面更有作为,真正发挥出“经济宪法”的作用。 作者单位:吉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