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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情不同 缴纳物业税是国人的神圣义务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3日 11:15 南方都市报

  经济人之吴向宏专栏

  对住房加征物业税的提议,近来甚嚣尘上。一开始,这种提议打着一个貌似善良的旗号:抑制炒作,降低房价。然而,正如包括我本人在内的众多有识之士指出的:自古至今,加税都是会促进物价上涨的;所谓加税能够“降低”房价,实在是奇谈(参见本人《加税能够抑制房价吗?》一文)。这一招看来是不灵了,不过,提议者们还有其它花样。前两天,建
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果然不再提什么“抑制炒作”或者“降低房价”了,而是甩出一个更加理直气壮的理由。

  这是什么呢?就是“有资产就要征税。在所有国家都一样”。“在市场经济下,土地、住房是一种资产,持有这种资产就要赋税。”看看,还跟你们废什么话、讲什么

房价涨跌呢?不管房价涨上天,跌到底,你有“物业”这个“资产”就要缴物业税。物业税在该主任口中,已经俨然是不可推卸的一项神圣义务了——哪怕到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一样,你还有什么可以辩驳的呢?

  问题是他可能恰恰忘记了最根本的一点——中国的国情不同。

  的确,对拥有房产等资产者征收财产税,是一个国际惯例。但这个惯例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它的前提是什么?所谓物业税,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是“财产税”,英文为prop-erty tax ,这里“财产”一词指的是公民私有的、可以自由支配使用和处置的财产。在那些征收财产税的国家,公民都对自己的房产拥有较为完整的财产权。换句话说,只有对公民拥有财产权的某种资产,才谈得上征收财产税。

  但是,中国的公民“拥有”自己的房产吗?地球人都知道,房产中最核心的那部分资产——土地——在中国是国有的。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70年。只要你还是中国人,你就不可能“拥有”任何房产。你拥有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政府实际上是以一次性获得租金(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出租给

房地产
开发商
,又转租给消费者的。任何一个中国人,他对自己的房产中土地产权那一块,都仅仅是租用,而不是拥有。

  对一块我们根本就不拥有的资产征税,这是哪家子的道理?一个房东把房子出租给房客,收完租金后又对房客说:现在房子是你的了,你成了有财产的人而我没有财产了,所以你得再交一笔奢侈费给我。这样的房东,我们还有什么话可说呢?

  抛去土地产权,所谓房产还能剩下什么呢?无非是一些钢筋水泥的结构而已。那么,这些结构还算是资产吗?不是,当然不是,因为它们是可折旧的消耗品。它们和电视、冰箱等任何消费品一样,只会一天比一天破旧,价值只会一天比一天降低。一套房子如果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则其到使用年限期满之后,只会是一堆毫无价值的废墟。一个公民拥有这些财产,并不能直接从中取得任何增值的利益,相反每年还要接受折旧的损失。对于公民遭受的损失还要再加一道惩罚性的税收,试问这又是什么道理呢?事实上,财产税的立论依据之一,就是因为拥有者可以从资产升值中获得收益。不光财产税如此,天下任何的税收都是如此,都是对获得了收益的人征税,从来没听说过对遭到损失的人还要征税的。

  房产作为一种可以升值的资产,作为一种可以征收物业税或财产税的对象,它不可能是别的,只可能是土地所有权。如果中国的土地实现了私有化,我自然举双手赞同征收财产税。实际上,财产税是避免土地兼并、保障“耕者有其田”的最好办法。在那一天到来之前,如果有人打着“国际惯例”的旗号,主张征收物业税;如果决策部门不幸被这些人蒙蔽,通过了征收物业税的法规,则我必将对站到我家门口的税官说:“对不起先生,这块资产不是我的,是属于国家的。要收物业税?找‘国家’收去吧!”

  (作者系Manatt Jones 国际咨询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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