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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禁与放都属不得已 不可过分责备于国资委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6日 03:47 中国青年报

  鲁宁

  时隔短短8个月,国有大企业MBO(管理层持股)先禁后放。

  解禁令上周四悄然披露于报章。其实,MBO的禁与放都不是第一次。

  8个月前那次仓促的禁,事起再前推10个月的“郎顾之争”及随即引爆的、长达一年有余的、几乎波及全民的“保卫国资大讨论”。在舆论强烈抨击国资流失及遭到权贵集团不择手段侵吞的愤怒中,站在政府前台的国资委站出来下达了一个措词强硬的MBO禁令。

  本次再度解禁MBO,早在市场人士预料之中。惟一不敢预料的,只是解禁的具体时机。禁与放都属不得已,讲究此一时彼一时。

  解禁明显的理由有二:

  作“宏观”分析,在于国企改革实在拖不起,深化此项改革既是政府对社会之承诺,又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型的一个主要载体,留给政府较从容地推进改革的时间本来就不多,再拖下去,改革的外部环境还会进一步恶化。而改革环境之恶化就是改革阻力之增大……

  作“中观”分析,深化国企改革在不同的阶段需要不同的“题材”,MBO正属一个阶段性的改革“题材”。反对进行MBO的人们当然有反对的理由,问题是,放弃这个“题材”,是否还有别的“题材”。或者说得更直接,是否可采取更激进的“一了百了”的举措?我的朴素判断是根本不可能!

  名义上,国资委犹如大观园里的王熙凤,其实它只是看家护院的角儿,无非是国资政策的发布人和执行者。所以对MBO政策朝令夕改,不可过分责备于国资委———恰好说明深化国企改革着实不容易。

  改革通常只有两种实现途径:一种是先易后难,再一种是先难后易。就国企改革而言,前一种路径先回避产权直接落地之难,后一种路径先拿产权落地开刀。

  中国国企改革遵循前一种路径,20多年间尝试了几乎可以尝试的一切方法,迄今离终点目标仍然“遥远”。俄罗斯及东欧诸国采用后一种路径,史称“休克疗法”。

  国企改革的不同路径选择,受改革启程时政治、经济、文化、改革理论准备及意识形态现状等社会条件的直接或间接制约,哪种方法更切合实际不能简单地以阶段性结果作评判,还得充分考虑改革启程时的“原始生态”和人们的心理承受力高低。

  你买台

笔记本电脑可能从未使用过,但两个月后你要卖给他人,想要卖个原价保本不大可能。我举这个例子意欲说明,国企改革中有两种国资流失,一种是正常打折性质的流失(尤其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另一种是因腐败遭致的流失。还有,无论是“休克式”抑或“渐进式”,包括MBO,那怕是“有限MBO”,国资流失也呈上述两种形态,不敢承认现状或对现状遮遮掩掩,就不是唯物主义者。

  尝试MBO,两种流失其实均难避免,因而当再度解禁MBO时,国资委的措词极为谨慎,把MBO的内容精心放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内。

  然而在国企改革渐进式的语境下,包括MBO在内,难免出现“一放就乱”的现象。也就是说,尽管新版的MBO政策增加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只消禁令一消除,还可能出现更多明火执仗侵吞国资的案例。

  事实上,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即便禁令之下,隐性的MBO仍在悄然进行。譬如,这几年流行国企到海外实施战略投资,相应出现大量国资在海外市场“蒸发”的案例还少么?这中间相当一部分难道不是被隐性MBO掉了么?请各位看官注意,明火执仗叫侵吞,暗渡陈仓何尝不是侵吞?

  以往直至今天,围绕MBO的争议,舆论只集中于如何避免国资流失及对国资流失的痛恨,忽略了另一个可能更重要的问题:MBO是否真能建立起对国企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MBO方式发端于西方,中国属于引进和借鉴。不同的是,西方实施MBO的企业通常为私企。在西方,少量不承担赢利职能的国企只替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其管理层成员系国家雇员而不是市场CEO,也就没有国家雇员可持国有股一说。可MBO到了中国,变成了拯救国企———调动管理层积极性和责任心的“良药”,是否会出现“排异反应”,眼下实在不好说。

  围绕国企MBO,各种声音都在刻意回避一个“私”字,其实,不论对MBO作何种“打扮”,其实质就是有限加变相“私”的过程。话说到这个份上,我惟一还想说的有两点:

  对国企管理层的约束,若真能实现“党管干部”原则足矣!

  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或二者混为一体的国企,在打破垄断之前无论如何不能实行MBO,否则实在太便宜了这类国企的管理层。因为,他们的“经营业绩”(如果有的话)主要建立在垄断保护的前提之下,凭什么要激励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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