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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管理层持股细则有待完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4日 13:32 大洋网-广州日报

  

国企管理层持股细则有待完善

    日前,国资委出台规定,这被视为首次从政策层面公开明确提出对大型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方式,乐观人士表示,此举将对企业经营产生积极影响。(资料图片,国新图片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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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成 苏婉波

  2005年4月15日,在经历了“郎顾公案”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大讨论后,国资委正式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明确“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不向管理层转让”,对中小型国企探索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也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据有关人士透露,本来有不少国有企业在咨询管理层持股的事,文件一出几乎就都停下来了。
8个月后,这一禁令终于解除。

  昨天,《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公布。意见公布后,记者就此采访了广州市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广州的部分国有控股公司的管理层。

  实施意见提供了一个原则

  昨天,记者采访了广州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强调,广州市有关部门将严格执行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但实施意见是原则性的,各地工资水平不同,各企业的效益也不一样,所以不可能一刀切,需要一个细则来加以具体落实。

  该负责人表示,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共有11家,对这11家上市公司将按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不过,尽管实施意见所制定的办法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的,但也为非上市的国有企业管理层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指明了方向和原则。对于广州市的其他国有控股企业,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与实施意见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办法。

  实施意见指出,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那么,对于那些组织委派的管理层,该如何处理持股问题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组织委派的管理人员,可以采取年薪制等多种方式,来实行长效激励。广州市正在酝酿出台相关措施。

  五类管理层成员不得扩股

  管理层持股解禁后,管理层如何持股及怎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昨天,记者还采访到了广州市有关国有控股企业的部分高管。东方宾馆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己目前还没有考虑这个问题。“我们坚决听从国资委的安排。但目前并没有考虑到持不持股。”他说。

  而有市场人士表示,管理层怎样用阳光资金持股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据分析,大型国企按照划分标准,总资产3亿以上,净资产上亿———如果按10%比例增发新股,需要管理层至少拿出上千万的阳光资金购买。

  据悉,为规范管理层持股问题,五类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

  管理层收购并没有解冻

  广发证券的李先生分析,管理层收购(MBO)是溢价收购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股份,往往是管理者或经理层利用杠杆收购,通过借贷融资买断或控制公司股份,以改变公司的所有者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使企业原经营者变成企业所有者。而目前持有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则被称为MBI。

  他介绍,2004年9月国资委研究室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否定了市场热衷MBO收购国有企业行为。并于2005年4月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从法规文件层面上否定了MBO。

  专家:仍是过渡性办法

  本报北京讯 (记者刘彦广)记者近日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专访了《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李曙光。

  李曙光说,本次出台的实施意见更细致和具体,比如在管理层持股方面就对管理层范围和持股总量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也更具有操作性。但他觉得这个实施意见只能看作是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一个短期性和过渡性的办法,具体以后如何实施,还有待深化、细化。

  李曙光认为,此举体现了政府在管理层持股方面由“堵”转“疏”的转变。我们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直在不断探索新的方法、方式,比如说兼并、重组、破产,都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包括MBO也只是其中一个方式。对于管理层持股,政府管理机构以前的确持反对的态度,但是你上面不让干,下面在偷偷干,与其这样,不如把“堵”转为“疏”。他认为,企业管理层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持股被认为是最大突破,但的确存在着如何操作和实施的问题。定价机制是实施意见的重要环节和关键所在。

  当记者问及,“您正在参与《国资法》的起草工作,未来有关国资的立法会对国企改革产生什么作用”时,李曙光表示,国资委也只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特设机构而已,国有企业的改革,最后还是要建立起阳光主体、阳光程序、阳光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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