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事业管理的社会化设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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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30日 10:38 第一财经日报 | ||||||||
秋风 圆明园已经成为公益性资产管理体制漏洞中的一个标本:先是湖底防渗工程,再到湖心岛出租事件,最近又有“万春园别墅”事件,管理处对园林驳岸进行彻底翻建,也被专家认为是对生态的更大破坏。
最后,圆明园管理处收回出租的湖心岛,北京市、海淀区两级政府相继介入调查,并试图澄清事实真相。但这些多少有点马后炮的意味。假如湖底防渗工程、翻建园林驳岸是文化、环境上的灾难,则灾难已经造成;而管理处今天迫于舆论压力收回出租房屋,难道明天不会出租别的更不起眼的园林或土地?同样,舆论压力固然可以约束圆明园管理处的行为,但或多或少存在类似问题的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公园、森林公园等公益性资产,又该当如何?在这些地方,私下出租场地、房屋或擅自改变用途等现象,并不少见。 从根本上,应当思考解决公益性资产的管理体制问题,只有这样,才有可能收到亡羊补牢的效果。 北京大学景观设计学院院长俞孔坚等六位专家已经提出,应推行遗产保护利用的决策权与管理权分离。国家级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均要成立相对稳定和独立的专家委员会,遗产管理和保护单位具体执行专家委员会的集体决策。 实行公益性资产保护利用之决策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大体是个正确的思路。目前的管理体制是封闭的,而这个封闭的体系内部,又权责不清。其内部大体分为两个层次:每个单位设立管理处具体负责保护、管理、经营业务,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等部门则承担监管之责。 这种体制的弊端在于,各管理处通常又是这些政府部门的下属单位,其负责人由这些政府部门指派。因而,政府部门行使监管权时,无法做到独立、公正,通常倾向于保护管理处。 因此,必须在制度上隔离政府监管部门与管理处,只有这样,政府监管部门才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管。但有效的监管,又需以监管对象的自我监管为前提。各个公益性资产管理者本身应当形成一种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决策权与管理权的分离,这有助于形成自身的约束机制。 为此,需要约束各管理处的权力,设立一个理事会分割其部分权力。这个理事会拥有对公益性资产保护、利用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日常监督权,现有的管理处则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向理事会负责。 上述六位专家提出国家级自然和文化遗产单位均要成立相对稳定和独立的专家委员会,由这个专家委员会行使决策权。专家意见对于公益性资产的保护、利用,当然是极端重要的。它可以将理性因素导入保护、利用过程,从而减少那种公然的破坏性开发。 但是,仅有专家意见是不够的。专家很可能拘泥于专业意见而过于保守。但公益性资产之保护、利用,应当始终以服务于公众为宗旨。因而,吸纳公众意见,也可使公益性资产找到一个保护与对公众开放之间的平衡。 因此,圆明园等类似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单位,及其他公益性资产管理单位的理事会,一方面,应当吸纳文物、人文、生态、环境、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另一方面,也应当吸收社区民众、企业家、社会活动家等。当然,他们都应当热心公益,通情达理,而没有道德上的明显瑕疵。 这样的理事会可以将专业意见和民意导入现有的公益性资产管理体系中,使相关决策既合乎理性,也合乎民意。理事会也是一个常设的监督机构,而且,它是第一时间的现场监督者,而不纯粹是事后的责任追究者。 同时,理事会也可以为这些单位克服财政困境出一把力。假如理事会能够吸收一些知名人士,尤其是知名企业家,就有机会从海内外筹集企业、个人捐款。而在捐款数量达到一定水平,公众或可免费参观。 当然,进行此一体制改革,首先需要政府放行,政府需要改变观念。公立设施,未必一定由政府直接管理经营,尤其是在事实已经证明这种管理模式存在问题之后。既然圆明园等文化与自然遗产属于面向公众的公益性资产,那么,其管理架构也应当是社会化的。事实上,不仅文化与自然遗产,包括公立学校、图书馆、体育场馆等文化设施,似乎都可以考虑引入社会化的管理架构,让社区民众、专家、律师参与切实的管理、监督。从政治层面看,这也是公民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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