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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者和主持者存在利益冲突 听证会成了涨价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7日 15:41 中国经营报

  作者:秋风

  政府在调整受管制的公用事业价格的时候,想到召开听证会,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不过,近些年来的价格听证制度实践,也让人们产生不小疑惑:听证会怎么成了涨价会?有报道曾经说,根据资料显示,听证会的结果最终不同意涨价的,全国仅仅有两例,一例是广州的垃圾收费方案,一例是成都有关交通收费方案。不过,最近也增加了一例,1月底,
惠州市公交公司的涨价要求被否定了。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原因很多。但其中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听证召集者和主持者存在利益冲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七条规定:“列入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依此类推。

  别的领域的听证会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比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条第四款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样的规定当然有其好处,因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价格业务比较熟悉。但是,这种安排存在一个致命弱点:自己充当自己案件的法官。提出涨价要求的,通常是一些公用事业企业,而不是价格管制机构。不过,在目前的行政制度下,公用事业企业一般先向价格管制机构提出涨价要求,在价格管制机构初步同意后,才会拟定出涨价方案,提交举行听证会辩论。

  也就是说,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其实结论就已经有了。另一方面,听证会代表又由价格管制机构遴选,它当然会倾向于选择那些支持自己结论的代表。于是,在听证会上,人们听到的都是些赞成的声音,尽管有时外界的舆论普遍持反对意见。

  同时,开会的程序,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开会的结果。而听证会主持者恰恰就是同意涨价初步方案的价格管制机构。因此,它肯定会通过对会议程序的控制,“诱导”听证会得出自己想要得到的结论。

  看起来,听证会变成涨价会,问题的根源在于,究竟由谁来召集、组织、主持听证会。而惠州市公交公司涨价要求被否决,则让人们看到了走出这种困境的途径。

  去年初,该公司向市物价局申请上调票价,理由当然很充分,“运营成本大幅增加,加上政策性亏损无法得到补偿,企业收不抵支”。5月份,市物价局组织召开听证会。最终的结论,跟通常的听证会没有多大区别。这之后,惠州市物价局对该公司3年来的经营成本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结论书,听证会后提出了初步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这个方案后正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惠州市区公共汽车票价调整方案的议案》。

  但是,惠州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最终拒绝了这一方案。因为人大常委会指定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表明,公交公司隐瞒盈利真相,企业亏损一说根本就不成立,当然也就没有理由涨价。

  在本案中,人大常委会是在听证会之后的议案审查阶段驳回公用事业企业之涨价要求的,但它给人们一个很大启发:涉及面比较广泛,尤其是影响到普通市民生活的公用事业价格调整听证会,能不能由人大常委会召集、组织、主持?

  中国是议行合一体制,地方各级人大就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则是其常设机构。理论上,它对政府的所有事项都具有管辖权力,人大常委会召集、组织、主持价格听证会的法理依据是不成问题的。

  而且,人大常委会在行使权力时,与行政机关不同。它必须根据民意作出决定,它本来就是民意机构。听证会也是聚集民意的有效渠道,尽管由此所形成的听证会结论,约束力要小于地方法规和议案、决议,但仍不失为吸纳民意、使行政活动和公用事业合乎民意的可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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