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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三年万次 关注煤矿安全生产刻不容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9:29 中国经济时报

  -田应奎

  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国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12492起,死亡19438人。其中,2004年3853起,死亡6009人。

  这仅是官方正式公布的数字,而全国大小煤矿28000多处,其中隐瞒不报的伤亡事故
、死亡人数到底有多少?我们不得而知。根据国家规定,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人数3-9人,为重大事故;10-29人,为特大事故;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事故。

  与其他任何非矿山类行业相比,煤炭行业是一个世界上公认的劳动作业风险极高的行业,从业者的人身安全保障是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煤炭行业有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指标——百万吨死亡率,即挖出一百万吨煤,死亡了多少煤矿工人。这个指标意味着,煤炭行业的产量、效率、利润、工资、财富以及煤炭消费,其背后所反映的是付出了多少条生命的代价。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开采煤炭的国家,无不把降低死亡率作为首要的煤炭行业管理公共政策目标。

  2003年世界煤炭总产量50亿吨,死亡8000人,中国煤炭产量占其35%,但死亡人数却达其80%。同年我国煤矿工人年人均产煤321吨,仅为美国人均数的2.2%、南非的8.1%,但百万吨死亡率却分别是二者的100倍和30倍。

  如何降低我国煤炭行业的作业风险和死亡代价,始终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安全和人权保障问题,也是检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官员,在多大程度上身体力行其所倡导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长期严峻,客观原因有开采技术差、安全设备差以及矿山内部条件差等。但按照我国目前综合国力和总体发展水平,投入更多的资金改善这些客观条件并非难事,问题在于大小煤矿经营者及其负责官员,对安全生产是否真正高度重视。安全意识薄弱、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不到位,是造成煤矿矿难频发的直接原因。具体而言,有两大原因:一是历史遗留的安全投入欠账巨大,即安全设施、设备、培训、保险、医治、赔偿欠账太大。二是安全管理的短期行为严重。安全管理治标难治本,惯作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而不进行实实在在的投入。煤矿伤亡事故频发,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一线煤矿工人的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些管理部门并没有真正负起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一些煤炭生产经营单位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财产安全。

  为此,我们要真正确立生命第一、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把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把煤炭安全生产作为检验执政党执政能力高低好坏的一个标准,加大责任追究、惩罚力度。尤其不能用市场、金钱置换的办法,来对待、处理人的生命问题。

  要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速转换政府在煤炭能源经营管理中的职能,从习惯于直接干预生产经营活动、控制煤炭价格及任命企业干部,逐步转向通过市场的方法,进行国有煤炭资源的战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煤炭安全投资基金、伤亡保险基金、产业转换基金。同时,成立新型的煤炭能源管理机构,把政府的煤炭管理责任,真正转移到科学勘测、合理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劳动保障方面,推动中国煤炭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建国50多年来,我们对煤炭行业、煤矿职工的欠债太多,对那些生活在矿山的煤矿职工家属欠债太多。无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计划调拨,还是目前仍然被政府严格控制的所谓电煤价格,仅就煤矿工人为创造财富所付出的生命、伤残、职业病等代价而言,国家和社会并没有给予其应得的回报。奉献大、收入低、环境差,人所共知。相对于电力、石油等行业靠自然、技术或政策垄断而获取高额利润,煤炭行业仍受到市场与行政的双重扭曲。

  目前我国煤矿企业小而散,产业集中度低。全国现有煤矿28000多处,但25000多处是小煤矿。近年来小煤矿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占到全国总数的70%以上。小煤矿之所以伤亡事故频发,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人死亡的补偿标准实在是太低太低。

  在前几年煤炭行业不景气的时候,小煤矿死一个人,平均一二万元就处理了。最近两年煤炭价格涨了,但一次性补偿也平均仅为三四万元。生活贫困的下井工人(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如同漂浮在汪洋大海之中的一片孤叶,根本没有与大小矿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你下井挖煤怕死,有被生活所迫不怕死的;你嫌井下工资低,有更穷的人不嫌;你说死在井下只给家属几万块钱太少,而不嫌少的人则成千上万。当今中国,没有哪个行业的劳动者像煤炭工人这样,活着的时候就知道了自己死后的价格。这就是中国煤矿劳动现状。为此:

  (1)国家要在全国煤炭行业中规定强制性的职工工伤、死亡经济补偿标准。这个标准要能够与时俱进地体现最低要求的生命价值。

  (2)要严格煤炭企业的工作时间标准,避免超负荷生产。坚决纠正和制止一些煤矿经营者为贪图利润、奖金、收入而置一线工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强迫工人加班加点、疲劳作业、超负荷生产的做法。

  (3)要加大对安全生产责任人的追究处罚力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变落后的管理手段和方法。改变安全生产责任虚置的状况,增强责任追究制度的可操作性,加大司法监督、人大监督的力度。

  (4)制定最低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国家在煤炭行业实施配套的最低工资收入及社会保障标准制度,直接体现着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奉行的人权发展理念,是对从事艰苦而危险行业的煤矿职工生命权的尊重,同时,由政府代表国家强行实施,事实上还直接提高了行业安全生产的经济门槛,用市场经济的办法,来迫使那些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不顾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者承担更高的代价。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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