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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13)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9年 1月6日 国务院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拟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报告》,同意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 1月 财政部指定湖北省武汉市、河北省石家庄市、江苏省南京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开封市、陕西省宝鸡市、辽宁省锦州市等7个城市试办“税利合一”(即国营企业的工商统一税、地方各税和工商税附加同上交利润合并缴纳),并继续在上海市的7个行业的16户企业中调查研究。 5月18日至31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副局长申平作了题为《关于1958年税收工作的回顾和1959年税收工作的任务》的工作总结。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会议总结了1958年税收工作,研究讨论了对农村人民公社恢复征税,停办“税利合一”试点工作,以及税收的作用、税收管理体制、税务机构与干部配备等 问题。会议认为,要强化税收的作用,把省一级下放到市、县的税收管理权限适当集中起来,以免过于分散。由于前一时期在农村人民公社实行财政包干,城市搞“税利合一”试点,使 得税务机构有很大削弱,干部被调走,农村基层税务机构被取消。在农村恢复征税以后,要早一点把机构恢复起来,把干部调回来,解决得愈快愈好。 5月26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人民公社工商税收征税办法的意见》。该文件指出,农村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调整后,国家对公社恢复征收工商税是必要的。但在征税办法 上不够简化。农村情况变化了,某些征税免税界限需进一步明确。因此,改进的原则是:从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出发,既有利于公社的巩固和生产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组织财政收入和收购农、副产品。同时,在征收手续上尽量做到简便易行。公社直接管理的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税。公社下面的基本核算单位,基本上可以按照现行税法征收。某些征免税界限不清的,可根据不同情况,有宽有严,区别对待。 6月6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业税征解会计工作的规定》。为了使农业税的征收年度与预算年度一致,财政部规定了农业税征解会计程序与办法,决定自1959年起将农业税的征收年度由跨年制(自当年3月1日起至翌年2月底止)改为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 9月28日 《人民日报》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的署名文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年财政的伟大成就》,其中对税收政策的运用和税收工作给予充分的肯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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