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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8)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4年

  1月5日  为了巩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促进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财政部发出《关于1954年度继续免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商业税的通知》。 

  4月17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重工业厂、矿连续生产的中间产品征税免税补充规定的通知》。 

  5月19日  外贸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国营公司对苏联及东欧人民民主国家出口国家合同货物缴纳关税暂行办法》,自当年—6月1日起实行。 

  9月20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9月23日  政务院总理周思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周思来在报告中说,从1950年到1954年,农民所缴纳的税款所占的比重从29.6%降低到13.4%,而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缴纳的税款和利润所占的比重却从34.1%增加到66.1%。财政工作的迫切任务是继续贯彻合理的税收政策,努力为国家工业化事业积累更多的资金。 

  10月29日  经政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出《关于修正现行工商各税暂行条例对检举偷漏税案件的提奖规定的通知》,将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修正为:“得在罚金或没收品变价的30%范围内,酌情提给奖金或给予其他物质奖励,或酌予名誉奖。",对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屠宰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及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提奖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 

  11月11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第二、三两条条文,同年11月30日,由对外贸易部、海关总署通知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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